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邱來信咨詢:我有個從小一塊長大的朋友小夏,脾氣很直,但人不壞。最近,他與公司的領導發生了一些矛盾被辭退了。他非常煩躁,情緒也很不穩定,我一直在勸他,但因為法律問題,我也不是很懂,所以想向你請教一下。
事情源于一年前部門合并,小夏所在的小組被并入了一個新的部門。據小夏說他們的新部長對他有偏見,總是在工作中挑刺。公司每周有晨會制度,有幾次小夏因為有事沒參加,結果部長不僅逢會必講,最后還給了他一個口頭警告。
在最近連續兩次的季度考核中,小夏都被扣了錢,理由是小夏負責的項目出現了質量問題,部長認為應由小夏承擔責任。小夏認為項目出現問題,不是他一個人的責任,部長將差錯的責任都歸在他一個人頭上,不公平。我勸他好好和上級反映,他卻說人事部的人和他們部長關系都很好,講了也沒有用。上個月底,小夏又為了工作上的事情和部長吵起來了。回去后,他一氣之下寫了篇長文通過網絡群發給了公司同事、所有領導以及他聯系的客戶。
公司領導得知此事后,認為小夏在郵件中,對他們部長進行了人身攻擊,對公司的抨擊也損害了公司在客戶中的形象,要求小夏寫檢查。小夏則堅持認為自己有言論自由。公司最后就以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惡意中傷同事、進行人身攻擊以及詆毀公司,給公司形象造成損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為由開了退工單。
我看過那篇文章,言辭確實比較激烈,也有部分是對他們部長品行的抨擊和對公司的不滿。但我沒想到,就因為這么一篇文章小夏就丟了飯碗。請問,碰到這樣的事,職工就沒有發言權了嗎?
喬法官回復:言論自由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人權之一,我國亦在憲法中對這一公民基本權利做了明確。然而,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言論自由亦不例外。在行使這項權力的時候,有少數人將言論自由等同于自由言論,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破壞社會秩序,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的說,就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進行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定的煽動行為;不得損害社會整體利益;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污辱誹謗;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披露商業秘密等。
勞動者在職場中難免與上司、同事產生矛盾,對此因本著解決問題的心態,善意地進行溝通,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實在無法溝通的亦可以通過向上級領導反映,通過工會組織調解,向勞動監察、仲裁等部門尋求權利救濟等方法解決。
而在尋求權利救濟的過程中我們也應當客觀陳述、切忌用侮辱、誹謗等手段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根據法律的規定,行為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他人的人格,披露、散布虛假事實或披露、散布他人私生活信息,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侵害,并需因此承擔侵權責任。
同樣,員工對其所服務的企業負有忠誠的義務,該義務包括不得泄漏雇主之商業秘密;不得從事有害與雇主利益的活動等。員工在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時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損害公司形象和商譽或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那也是違反合同基本義務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就公司扣發獎金以及懲戒不合理的問題,小夏本可通過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向工會組織求助、或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來主張權利。但其未采取合法手段謀求問題解決,而是采取了群發郵件的方式發泄自己對上司以及公司的不滿。
如果其所發郵件中確實存在貶低、損毀他人人格的言辭或存在損害公司形象及商譽等情形的,那他的行為當然會降低其上司的社會評價,并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
公司出于維持正常經營秩序、維護商譽及公司形象等需要,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不違法。
小夏圖一時之快,最終卻傷害了自己,確實得不償失。希望你好好勸解小夏,讓他吸取教訓,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犯類似的錯誤。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2017年獲評全國優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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