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李:我到企業工作快滿半年了,現在老板說認可我試用期表現,同意與我簽勞動合同。但他提出要另外簽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為5年,這是否有效?
老馬回復:我主要介紹三點供你參考。
第一,可否約定保密條款?我們知道,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了這些必備條款之外,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哪些人可以約定保密、競業限制條款?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全體員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超過兩年以上部分為無效。
第三,單位用工有違法之處。你說工作快半年了企業才答應簽訂勞動合同,這已經構成違法用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未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及時訂立,那么根據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二是違規設置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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