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7年10月,陳某來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反映某餐飲設備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為其繳納2016年4月至今的社會保險費的行為,要求該公司為其補繳上述時段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并對B公司實施了勞動保障監察。
經查,該公司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經歷數次體制變遷,前身為一家外資企業,2017年9月又被一家內資企業收購,經營狀況欠佳。B公司對未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由于陳某提議不需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愿意承擔社會保險費的個人部分,所以于2016年3月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退出手續,而且B公司經歷了股權轉讓,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人均已發生變更,不應承擔股權轉讓前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開展了調查取證,收集了陳某的工資單、勞動合同等材料。在此基礎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B公司開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為陳某補繳社會保險費。B公司在規定期限內為陳某補繳了社會保險費。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私下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勞動用工主體變更后相關勞動權利、義務如何承接等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因當事人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愿承擔個人部分,故未繳納其社會保險費的理由是否成立?
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和因失業中斷勞動,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時,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具有法定性,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單位對于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具有代扣代繳的責任,繳費責任不因雙方的個人意志所轉移,更不能因員工自愿放棄、雙方協商等原因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即使陳某主動提出無需B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的約定也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看似降低用工成本的“聰明之舉”,卻是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在此也提醒廣大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切勿因小失大。
第二,關于勞動用工主體變更后是否需要承擔變更前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規定,該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并未使其法人主體資格發生實質改變,B公司始終是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接者,不能免除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其為陳某補繳了2016年4月至今的社會保險費。當然,為了理清風險和責任,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也建議轉讓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轉讓后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以免影響諸如勞動者等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長寧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王瑩,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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