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在一家門店工作多年,工作能力獲得認可,于是公司希望將該職工調往其他門店任店長,但職工不想去,可公司認為職工應當服從。何去何從?這讓職工劉女士煩惱不已,日前她向本報咨詢,希望能找到拒絕的依據。
據劉女士反映,她在一家連鎖企業的門店當普通營業員,因為門店離家近,可以照顧家庭,所以她對這份收入不高的工作也算滿意。她工作認真負責,在她當班的日子,從沒有出過差錯,店長對她的工作也很肯定。老板幾次巡視后,也對她的工作給予了表揚。轉眼,她在這家店里已經做了6、7年,店長倒是換了幾輪,她卻一直堅守著。最近,聽說公司發展得不錯,在郊區新開了幾家門店,說是要從優秀老員工中挑幾個人去新店當店長。她心想,路途這么遠,自己家里又需要照顧,希望不要被選中。誰知,店長找到她說,因為她工作出色,已經被挑中,讓她準備一下。她當時就表示,希望公司另選他人,但店長明確表示,這是公司的決定,無法更改,希望她服從。但她還是再三向店長求情,表示無法服從,希望向公司反映。結果,過了幾天,公司人事經理就到店里找她談話,經理表示,安排她去新店擔任店長,是給她升職,而且等試用一年合格后還會提高她的工資待遇。這樣的安排,職工就應該服從。見她還是一臉的不愿意,經理不悅,話里話外的意思讓她“拎拎清”,否則,公司會以不服從安排為由,給予處罰。勞動合同上寫明自己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自己只是想依據合同繼續履行,難道也有錯?為此,劉女士陷入煩惱中。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尹維耀律師表示,劉女士無須煩惱,哪怕是升職,如果職工不愿意,公司也不能強迫。因為對于變動崗位,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首先,崗位地點等已經約定明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其次,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最后,如果單位強制變更,職工要及時交涉、維權,如果操作不當將陷入被動。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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