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讀者小王來信咨詢:我在一家單位工作多年,現(xiàn)在想要辭職,領導卻說,在沒找到接替員工之前,我不能走。我想,單位留人也不應該是這么個留法,平時我們待遇低,領導也不大關心,有時想請年休假,單位也是推三阻四,所以我非走不可。請問,單位有權(quán)阻止我辭職嗎?
老馬同志回復:現(xiàn)根據(jù)你單方面反映我解答兩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關于員工辭職,準確的說法是“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quán)阻止,對此《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這種解除權(quán)是不附加條件的,根據(jù)原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但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注意兩點:一是應當注意辭職書的措辭,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quán)系單方權(quán)利,無須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是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解除目的。因此,為確保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二是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并保留送達證據(jù)。如果將辭職通知書交給單位未簽收,發(fā)生爭議時單位會反過來說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簽收,可以使用快遞方式,并在所寄文件封皮上注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若公司拒收,員工可憑退件憑條證明已經(jīng)履行提前通知義務。
第二,關于年休假是否要單位批準的問題。職工有休假的權(quán)利,但行使這個權(quán)利是有前提的,即在妥善安排好工作的情況下。實踐中,若雙方?jīng)]有達成一致,往往單位意見占主導,若職工不服從安排,擅自休假將構(gòu)成曠工。
對此年休假制度規(guī)定很明確,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除非職工有下列情形,單位方可不安排年休假也不用補償: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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