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工作三四個月,勞動合同沒簽,社保不繳,最后還被一退了之。這樣的用工企業竟然自稱沒錯。一氣之下,職工小張向本報投訴。
小張告訴記者,他應聘這家公司時就感覺有點不對勁,但老板口口聲聲說對他很滿意,讓他盡快辭了原來的工作,前來報到上班。上班后,老板跟他說勞動合同先不簽,等6個月的試用期過了再說。工資每月5000元,轉正后上調到7000元,銷售提成另算。小張對工資待遇還算滿意,但工作之后,他發現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繳納社保,整個公司目前就他和老板兩個人,其他員工試用期未滿就被老板以種種理由辭掉了。他除了業務工作,還要兼其他行政雜務。干了兩三個月,小張感覺吃力和壓抑,一是工作時間比較長,也沒有加班費;二是老被責罵,扣罰工資,其實有的工作都是老板沒有交代清楚才耽擱的。小張不想做了,便悄悄應聘了一家單位,想走人,希望老板能把社保給他補上,結果遭到拒絕。老板的理由竟然是小張根本不勝任工作,公司給他一份工資已經不錯了。而且,老板還堅稱這樣的用工沒有問題,不怕他去告!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表示,這樣的用工已經嚴重違法,必須加以糾正,還職工一個公道。首先,違法不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其次,試用期設置無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再次,不繳社保違法。因為社保繳納不跟職工是否處于試用期、是否勝任工作掛鉤,只要職工事實勞動關系成立,企業就應該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不是不訂勞動合同就可以逃避的。最后,關于不勝任工作問題,這需要公司來舉證,而這種舉證責任,不能僅僅是口頭一句話,還需要具體的規定、具體的工作表現、具體的程序來認定才行。
羅主任建議小張向勞動部門舉報,要求公司補簽合同、補繳社保,并支付不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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