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郁于2016年11月1日進入上海TK醫療保健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擔任銷售,雙方簽訂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郁的月工資為3500元(其中基本工資2300元、崗位工資1200元)。2017年6月9日,上海TK醫療保健服務有限公司以小郁提供虛假資料以及2017年6月5日至6月8日期間存在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小郁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6月28日上海TK醫療保健服務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為小郁2017年2月28日和4月20日未出勤,因此要求她返還已發的工資1449.56元。小郁認為,這兩天她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并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訴訟,未出勤具有正當的理由,不應返還工資。但公司卻認為,這兩天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因此不需支付工資,雙方就此對簿公堂。那么勞動者參加法院的庭審訴訟,是否可以缺勤?又是否有權獲得當日的工資呢?筆者借本文來為廣大讀者朋友們談談粗淺的看法。
一、勞動者參加庭審訴訟,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假。
公民在收到法院傳票時,具有參加訴訟活動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參加訴訟活動是一項可以提出請假的正當理由。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憑借法院出具的傳票等司法文書,在需要出庭的當日向用人單位申請“事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是否參加訴訟活動,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實際法律權利。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并依據正當理由向用人單位請事假,至于事假是否批準,司法實踐中認為這項決定權由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判斷的依據,一般也就是對請假的理由是否具有正當性進行判定。因為訴訟活動會涉及到勞動者的重大利益,因此實踐中勞動者參加訴訟可以作為勞動者請假的一種正當理由。我國有些地區的法院,甚至考慮到如果用人單位有可能不批準勞動者因為參加訴訟而請事假,也會采取在傳票上載明憑借傳票是可以請假的。用人單位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應當批準勞動者因參加訴訟活動而請事假。
二、勞動者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應當支付正常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從這條規定來看,勞動者如果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則屬于“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則應當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除此以外,勞動者參加訴訟活動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則應當分以下幾類情況進行分析:1、勞動者因公代表用人單位參加訴訟活動。如果勞動者是因為職務關系代表用人單位參加訴訟,則當然是一種履職行為,應當正常支付工資無可置疑;
2、勞動者因私參加訴訟活動。此類情況下,勞動者可能因為參加訴訟活動而缺勤工作,因此勞動者只能按用人單位的“事假”制度來執行工資的計發。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請事假時,因其未提供正常勞動,而不計發相應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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