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7年11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匿名舉報,反映某物業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維修電工崗位存在超時加班的情況,做一休二,即從早上8點工作到次日早上8點,連續工作24小時,再休息48小時。接報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立即指派監察員上門實施監察。經查,該公司采用多種工時制度,如辦公室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制,維修電工、保潔保安等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物業經理等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且均已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監察員仔細核對考勤后發現,其中物業維修電工確實存在做一休二的情況,其他崗位暫未發現超時加班。
A公司稱,維修電工工作情況特殊,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為確保項目安全,夜間需要有維修電工值班,萬一發生情況可以立即處理,但實際的工作時間并非連續24小時,正常工作時間是從早上8點至晚上8點,晚上8點后至次日早上8點為值班時間。
經查,該公司在與維修電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工作時間進行了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早上8點工作到晚上8點,做一休二。另外,A公司又與這些員工簽訂了一份值班協議,明確值班時間為晚上8點下班后至次日早上8點。值班期間,除了不能離崗之外,可以休息,A公司提供了值班室,值班室內有床、電視機等基本設施。同時,值班協議也約定了公司需向員工支付值班費,若值班期間發生情況需要搶修的,均按照加班計算。本次檢查的時段中未發生突發情況,故維修電工沒有加班記錄。通過調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未發現舉報反映的超時加班情況,但也建議A公司向員工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以免引起誤解和糾紛。
[案件分析]:本案的焦點在于維修電工崗位晚8點至次日早8點的12小時到底算加班還是值班。實踐中,加班與值班容易被混為一談,從而導致權利義務難以厘清,突出表現為“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以及支付的標準為何”?筆者認為,不論加班還是值班均具有以下共同點:一是發生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二是基于用人單位的安排;三是從事的工作均與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有關聯;四是員工均可能因此獲得報酬。但是,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時間范圍內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值班一般是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作內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而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從事的活動,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
(二)工作強度不同。加班一般由于工作量大或時間緊迫,勞動者無法在正常時間內完成生產任務,不得不通過延長勞動時間的方法,來彌補時間的不足。而值班一般沒有太大的工作量,有事則忙,無事則閑,一般都有較多的時間休息。
(三)法律規定不同。加班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對加班程序、加班報酬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值班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多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予以自行規定或約定。
根據本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規定,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且值班期間可以休息,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待遇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本案中,維修電工在晚上8點至次日早8點之間可以休息,勞動強度并未達到加班的標準,且A公司通過值班協議的形式對值班費及另行計算加班的情形予以了明確約定。在此,也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值班應盡量采取書面方式進行約定,避免產生糾紛。
(靜安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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