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徐江來信咨詢:我是下崗職工,當時簽了協議,為期2年。每月發一定的生活費,目前為500元,社保、公積金由單位繳。2年后,單位沒有安排上崗,社保還是繳的,但住房公積金停繳了。下崗十多年來,我不時在外打工,身體不好時,就歇上一陣子。原本以為算內退了,不料前幾天單位突然通知我上班,可工資是最低工資,且上班路途遙遠,每天來回要近4個小時。我表示為難。后單位說不行就“買斷”吧,但補償金按目前生活費的標準支付,這樣只有1萬多元。我30多年工齡才1萬多元補償金?這讓我無法接受。請幫我出出主意。
老馬同志回復:
這是個歷史遺留問題。有類似經歷的職工一般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象,單位也大都是國有企業,當時的處置方式有內退、下崗、協保等。我來分析一下吧。
你是下崗,當初簽訂下崗協議,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納,單位還發你一定的生活費,應該說你們雙方的權利業務關系是很明確的。問題出在2年下崗協議期滿之后,單位既沒有續簽,也沒有補償后解除,更不跟你說明情況,這就留下了隱患。因為下崗一般都是短期行為,你這十幾年,單位繼續承擔社保、生活費,是不是就可視為原下崗協議的延續呢?如果算,那單位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斷繳公積金就不妥了。若不算,那單位應該舉證,你在家這么多年算什么,待遇應該是怎樣的?
當然,你說你算內退,十多年下來,也可以這么理解,問題是若單位不認可,你也拿不出依據。因為內退的話,單位一般是不會再叫員工回來上班的,或者說你拒絕上班就有理由了?,F在叫你上班一種或許確實需要人手,一種就是想以極低的價格逼你走人。作為下崗職工來講,目前你若不上班得有理由,否則就構成曠工了。而單位現在讓你上班是不是需要就崗位、待遇與你達成一致?達不成怎么辦?你不去上班,算辭職、違紀,還是應該補償后解除?司法實踐中很難把握。這也是你目前被動的一個方面。其實有好多下崗職工都有這樣的困惑,要求上崗單位說無法安排,一拖十幾年;好不容易找到稱心工作,單位又勒令回去上班,且待遇、崗位不容置喙。職工到底有沒有這方面的“協商權”?值得我們思考。
至于補償,若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就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樣給你的不可能是1萬多元。這樣雙方解除關系,做個了斷也好。問題是你可能不僅遇到這一個難題,知道你不會來上班,單位就會要求“協商解除”。
不管怎么說,目前來看,單位叫你上班是正當的,你有困難要克服。這是一個方案。第二個方案,雙方協商,單位承擔社保等,不發你生活費,維持到退休。第三,協商一個價格,解除勞動關系。如果都談不攏,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當然他們也會主持調解的。還有,你上班后如果身體不好可以請病假,如果超過醫療期不能上班,單位可解除,給予你補償。若你還有不清楚可進一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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