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李來信咨詢:我在企業工作2年多,最近我遞交了辭職報告,老板說要我賠錢,理由是我違反了服務期約定。勞動合同上老板加過一句話說是請老師傅帶教,我必須干滿3年,否則企業可索賠。問題是所謂的老師傅只比我大幾歲,多干了兩三年而已,他跟我簡單交代了一些操作要領后就不管了。另外,勞動合同也沒給我一份,這有效嗎?我要賠償嗎?
老馬同志回復:
我認為你不要賠償。
一,關于服務期成立的前提。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對服務期的設置有了更嚴格的規定,其第22條明確,只有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與勞動者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按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說,除此之外,單位不得約定服務期,以限制職工自由擇業。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也就是說,所謂專項培訓是需要有支付憑證來證明的,一是證明用人單位確實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二是屬于專業技術培訓,三是用人單位確有費用支出,包括雙方對服務期以及違約責任有過書面約定。
從你單方面反映來看,我認為單位所謂服務期是不成立的,更沒有權利讓你賠償。一是沒有舉證費用付出,就算有費用方面的證據,但由于它不是專業技術方面的培訓,服務期也不成立。
二,勞動合同應讓職工持有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單位不一式兩份是違法行為,你可以交涉、投訴。
三,職工依法辭職單位不得扣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30天滿了之后就可以移交走人,屆時單位批不批準是他們的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假如用人單位扣押你的檔案,包括克扣工資報酬的,你可以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