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本市一家外資企業比較注重職工的福利待遇,其不僅在企業中配備了食堂,還提供免費工作餐。小張進單位不久,幾次工作餐吃下來想換換口味,便在午餐時間跑出企業就餐。哪知來去匆匆,走出廠門下臺階時滑了一跤,摔斷了腿。
小張傷愈后,想申報工傷,企業卻一口拒絕,理由是他外出就餐摔傷,與企業無關。
甲方: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小張不具備工傷的條件和理由,但仔細分析,從維護職工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們還是“有話可說”。《規定》第五條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小張所在的外資企業雖然提供食堂免費餐,但未規定職工不得外出就餐,“法無規定即可行”,小張在規定的就餐時間內外出就餐,既是為了果腹的生理需要,也是為了工作的需要,其情形等同于“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其意外受傷,應該做擴大化理解,予以工傷認定。而且現在職工在單位的食堂、廁所、樓道里摔傷,一般都予以認定的。
乙方:對甲方的觀點表示強烈的反對。
小張所在的單位提供食堂免費餐,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不得外出就餐,但職工是“心知肚明”的,午餐小張就應該在指定的地點就餐。退一步說,如果企業沒有規定不得外出就餐,小張利用午餐時間外出就餐,還算上下班時間的話,只能套用《條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一條。而現在職工是自己不小心摔傷,不是交通事故,怎能算工傷呢?《條例》第三章還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如果小張是在單位食堂就餐時受到意外傷害,可以申報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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