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李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最近企業舉行20周年慶,把全體職工請到飯店里聚餐。小李興奮之余,多喝了幾杯酒,一不小心腳下打滑,摔了一跤,竟然把手臂摔成了骨折。
小李要求企業申報工傷,企業認為,單位慶典,小李可以不去,再說他摔傷,與飲酒太多有關,是他自作自受,故不同意申報工傷。但小李堅持認為,聚餐是單位請他去的,喝酒也是單位安排的,他的一切行為都是得到企業許可的,摔傷了怎么能不報工傷?
甲方:我們認為企業應該給小李申報工傷認定。
單位舉行二十周年慶典,每個職工都受到邀請,雖然不是上班時間、上班地點和因為工作原因,但《規定》明確解釋,“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都屬于工傷范疇。因此,單位應該給小李申報工傷認定。
再說,企業以小李飲酒太多為由不報工傷也不妥。小李飲酒,是單位允許的,酒也是單位提供的,單位也沒對飲酒多少做出限定,更為重要的是,小李醉酒與否,按《規定》解釋,“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小李到底喝高了沒有,不能僅憑企業的一家之言。
乙方:我們認為小李的情形不能申報工傷。
誠如企業所說,單位聚餐,只要不考勤不明確作上班處理,小李可去可不去。去了,發生意外就不能算工傷。當然,如果是單位明確考勤且規定作上班處理的,
則另當別論。即便企業規定小李必須去,小李飲酒也要有度,如果處于醉酒狀態而摔傷,就不能申報工作。因為無論修訂前后的《條例》,都將三種情形列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縱然職工在上班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醉酒而導致受傷的,我們認為也不該算工傷,更何況是在單位外的可去可不去的聯歡活動中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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