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找到新工作,急于去報到上班,而原單位人事經理卻是個“慢性子”。日前,焦急的吳先生為此向本報求助。
據吳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工作兩年多了,幾個月前,他在網上看到一則啟事,是他一直心儀的公司在招聘員工,他便投去了簡歷。經過面試等,他終于得到了公司的錄用通知,新公司人事還特意打來電話詢問他能否在一個月內報到上班。他隨即向部門經理遞交了書面的辭職申請。經理找他談了話,予以挽留,后見他去意已決,便同意上報他的辭職申請。他也開始將手中的工作交代給經理指定的同事。兩個星期后,他將手上所有的工作都交接完畢了,可是公司還沒有批準他的辭職申請。他直接詢問了人事經理,人事經理表示,辦理辭職都是有規矩的,讓他不要急。轉眼一個月就過去了,新公司人事也打電話來催促,可他去人事部問了幾次,人事經理一會兒說,還在走流程,一會兒又說,總經理出差,沒人簽字。終于,在他提出申請的一個多月后,人事經理通知他可以辦理交接手續,當天他就歸還了所有的辦公用品,到人事部去拿退工單。結果人事經理又說,退工單無法當天給他,讓他先回家,過幾個星期郵寄給他。他就是等著拿著退工單去新公司報到的,這沒有退工單,讓他怎么辦?結果人事經理說,反正肯定會寄給他的,差個幾天有什么關系?看著人事經理這辦事效率,他真是不知所措了。
有關專家說,對于員工辭職以及辦理退工等手續,在法律上都是有明文規定的。一是,員工辭職需提前通知單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單位依法應及時出具退工等證明,辦理退工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董兆華認為,這位人事經理的慢性子要不得,如此處理員工辭職退工可能會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爭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關于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的賠償問題也有規定。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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