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顧來信咨詢:我第一次打勞動官司,好多政策法規都不懂,聽說最低工資調整了,所以一裁終局的相關問題也有變化。還有,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老馬同志回復:我解答三點意見供參考。第一,關于最低工資。本市從2018年4月1日起調整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242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關于終局裁決。終局裁決是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勞動爭議做出的裁決內容為勞動爭議的最終處理結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換而言之,如果最低工資調整了,爭議的標的金額也會發生變化,需要準確計算。實行“一裁終局”的有利之處在于,當事人可以省去訴訟這一花費時間較長的環節,盡快解決爭議,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去。同時為保證勞動者的訴權得到實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明確規定,對“一裁終局”不服的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來,勞動者的仲裁或訴訟權利都得到了較好實現,使勞動者在維護自身權益問題上有了法律規定的選擇渠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維權形式。
第三,關于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