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派遣員工被退回公司后,公司一時無崗位安排,職工便外出自尋工作,誰料最后公司竟扣發工資。公司認為職工自說自話離開公司,是辭職了;而職工認為,公司不能安排工作,應該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補償。雙方爭執不下。日前,職工劉先生向本報求助,希望專家為他辨一辨是非。
據劉先生反映,他是一家派遣公司的職工,一被錄用就被公司派到一家企業工作。勞動合同是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工資也由派遣公司支付。本來,有活兒干有錢拿,他和公司也沒有什么矛盾,可今年2月份,已經干了5年的他,突然接到工作所在企業通知,說企業與他們派遣公司的合作協議到期了,他們不用再來上班了。他回派遣公司找到負責人,詢問接下來該怎么辦?負責人表示,公司和企業的合作到期了,他們這些職工只能先回派遣公司,但公司暫時也沒有新崗位給他們,所以讓他們先回家待崗一段時間。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沒工作怎么行?春節過后,他就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可是上班沒幾天,就接到派遣公司電話,說要安排他到另一家企業上班,不過工資可能略低一點。他拒絕了公司的安排。幾天前,他查了一下工資卡,發現數額不對,仔細核對后發現,原來公司連1月份的工資也沒有發給他。他便打電話向負責人交涉,負責人說,他不去公司安排的崗位工作,屬于自動辭職,所以要扣一個月的工資。但他認為是公司讓他在家一等就是一個多月,且沒有分文收入,讓他怎么養家?他是沒辦法才自己外出找工作的,公司不但不應該算他辭職,還應該承擔一定的補償。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表示,其實,關于被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公司后如何安排是有法律規定的。首先,哪些情況下,職工可被退回派遣公司?《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其次,退回派遣公司沒有工作怎么辦?《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還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最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給補償金?這點,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也已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照這些規定,不難看出,公司的做法是有欠缺的。
袁律師提醒劉先生,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前,還要注意先與原單位處理好勞動關系的解除問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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