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日前,勞動者王某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稱其在A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未提供工資清單。接報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并對A單位實施了勞動保障監察。
經查,A單位主營汽車銷售,王某是該單位近期離職的員工。單位向監察員表示員工每月工資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銀行有短信提示發放金額,故沒有向員工提供書面工資清單。經監察員釋法,A單位才意識其行為已構成違法,遂立即進行整改,向全體員工補發工資清單。同時,單位多次通過電話與短信方式告知王某領取其在職期間的工資清單,但王某一直未來領取,單位只能將工資清單快遞給王某。當監察員就上述情況向王某求證時,其表示工資是分為銀行轉賬和現金發放兩部分,單位補發的工資清單只包含銀行轉賬部分,并非完整的工資清單。
為了核實王某的說法,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先是將A單位提供的經王某簽字的工資表與銀行對賬單進行逐一比對,未發現存在現金發放。隨后通過協調,在所屬人社局財務中心的支持下,由專業財務人員對王某在職期間A單位相關年度的現金賬冊進行現場審查,甄別有無用現金發放工資。同時,監察員對A單位中與王某任職同崗位、同級別及同部門的幾類人員分別開展隨機調查詢問,以盡可能了解王某及其同崗位等職務相近人員工資發放的情況。
結合前述不同調查手段,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實A單位每月采用銀行轉賬的形式向王某發放工資,未發現有現金支付的情況。并且,鑒于A單位已快遞寄送王某在職期間的工資清單,主動改正了自身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該單位發出了監察建議書,提示其不要遺漏每月向全體員工提供工資清單的法定義務。其后,監察員答復投訴人,告知其前述查處情況。
[案件分析]本案中,A單位以銀行會以短信提示員工工資入賬為由,不向員工本人提供工資清單的行為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六條第三款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人社綜發〔2016〕29號)第五條的規定,不論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每月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并不能因受托代發工資的銀行實施提示行為而免除,并且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五條,一般而言工資清單不僅要記載勞動者工資的數額與時間,也需包含工資的具體項目,而這是銀行的短信或賬戶明細不能具備的。在此提醒各用人單位加以注意,特別是基于薪酬保密及人員管理的原因,不愿意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或明細的企業須引以為戒。
另外,本案的查處難點集中在A單位向王某補提供的工資清單是否完整、準確記載其每月工資,也即A單位每月除銀行轉賬外是否還以現金形式向王某支付工資。對此,本案經辦監察員采取一核工資表、二查單位現金賬冊、三問同崗位人員等全面核查、不留疑點的調查方法取得了較好的查處效果。我們注意到,實踐中確有部分用人單位采取銀行、現金兩條線發放工資,而通過專業財務人員對單位現金賬冊的審查有助于發現蛛絲馬跡,查明事實。并且,鑒于企業的薪酬體系需按其生產經營的特點來制定,一般而言同崗位、同級別及同部門等人員基本上是執行相同的薪酬發放制度和薪資管理模式的,因此對職務相近人員的隨機調查詢問有助于進一步佐證事實和提高證據效力。
(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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