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6年10月,小裘進入上海SDT貿易公司工作,擔任營業部業務助理,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11月底,因公司發生重大業務戰略調整,經與小裘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小裘離職后,公司發現,小裘曾經使用的工作電腦有其設置的密碼尚未解鎖。公司多次聯系小裘,并要求其告知工作電腦密碼,移交電腦內的文件,但小裘答復道:“離職當日即完成了工作電腦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異議。在移交電腦前,其刪除了部分與私人有關的文件,而且公司從未禁止刪除電腦文件,勞動合同中對此也無任何約定,自己沒有義務進行配合。”按照解除時的協商,公司應對小裘進行了經濟補償,但由于其未配合交接,公司也遲遲不把經濟補償金支付給小裘。不久后,公司為了獲得電腦中相關的業務資料,只得委托了一家專業的技術公司,對小裘的工作電腦進行密碼破解和硬盤恢復,并為此花費人民幣一萬元。在公司看來,這筆費用理應由小裘承擔,于是將小裘告上了法院,要求小裘賠償這一萬元損失。小裘也在訴訟中提出了反訴,要求公司立即支付離職的經濟補償金。在勞動者離職之后,是否還具有配合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義務?工作交接未完成,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筆者借本文來談談這些離職后可能遇到的問題。
一、勞動者應按用人單位制度或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這就意味著,勞動者不僅僅是提前告知就可解除勞動關系,還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離職交接制度或雙方的約定來完成交接工作。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勞動者應當返還公司的財物以及相關經營資料,包括存儲在電腦硬盤上的相關數據及文件,以保證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一般來說,工作交接的內容會包含很多方面:(1)公司各類文件,包括培訓材料、規章制度、操作手冊、各類宣傳材料等;(2)工作記錄資料,如電子版的工作日志、記事本等;(3)崗位涉及工作流程、關鍵控制點和注意事項;(4)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包括未完成事項、待辦事項的交接;(5)客戶資料,主要包括銷售客戶、供應商、對外聯系的部門及人員情況交接,尤其要注意客戶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比如客戶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電子郵箱等基本信息;(6)固定資產及日常辦公用品等實物,包括各類物品、鑰匙等;(7)款項費用,員工應在離職前將經手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部。
二、用人單位可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留二年備查”此外,按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換句話說,這里包含著兩層意思:一是勞動者不辦妥離職手續,不完成交接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暫時不予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二是因勞動者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造成用人單位產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勞動者相應的賠償法律責任。在前文提及的案例中,最終人民法院即支持了用人單位的訴請,判決小裘賠償相應的損失。
此外,筆者還想提示的是,用人單位在進行勞動管理時不能忽視工作交接的相關制度,尤其是離職時的交接,更應當建立起相應的制度。例如:(1)實物交接可直接交回給接手人,確保數量和質量無誤;(2)電子版和紙質版文件可形成目錄形式,確保賬物相符后拷貝和移交給指定的人員;(3)交接清冊上應當記載交接人、接交人以及監交人并簽字確認,工作交接是作為員工離職、崗位調動和交接班工作風險防范的重要環節,確保工作交接流程化、標準化和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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