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工作一年多,公司一直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因工資糾紛,職工想要告公司,卻不知如何證明自己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日前,職工老吳向本報求助:“我該怎么證明我的勞動關系?”
據老吳反映,一年多前,他經老鄉介紹到地處郊區的一家公司當油漆工。老板和他口頭約定好工資后,他便開始上班。說是公司,其實也就是十來人的小作坊。活兒多的時候,他們得加班加點,活兒少的時候,老板就讓他們停工休息。轉眼一年多過去了,他干活,老板發現金,也沒什么矛盾,可是今年年初,老板突然說他干的活兒客戶不滿意,要扣他工資。果然,當月的工資就被扣了好幾百。他問老板:究竟客戶不滿意的產品到底是哪一件?是他油漆出了問題嗎?結果老板含含糊糊,說不清楚。在他多方詢問下,得知出問題的產品和他的工作沒有任何關系。這下他急了,多次找老板交涉,都未果。后來,他多方咨詢得知,可以告老板,讓老板退回扣發的工資,不過,要他先拿出和公司的勞動合同。這時,他才想起,自己從來沒有和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他還問了周圍同事,發現情況不一,有的簽過合同卻沒有拿到一份;有的同事雖然手上有空白合同,也沒有公司蓋章。他該怎么證明自己是公司的職工呢?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最有效的證據,老吳所在公司就勞動合同簽訂一事上,存在多處違法。首先,公司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勞動合同簽訂后,單位和職工應該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再次,勞動合同不能缺胳膊少腿。《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最后,單位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尹律師勸慰老吳不要著急,沒有勞動合同,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他建議老吳收集證據后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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