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4年1月,小莊與上海一家翻譯有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公司擔任高級英語翻譯工作。2014年7月,公司又錄用了一些擔任翻譯工作的職工,其中的小汪被分配至小莊的工作小組。小莊與小汪一見鐘情,情投意合,建立了戀愛關系,同事們都為他們送去了祝福。但公司老板卻不太贊成公司員工之間建立戀愛關系,并堅持認為這樣會影響工作。2014年9月起,公司老板令行政部門發布了一個通知,明文規定公司內部職工之間,不準談戀愛,否則將視為一方或者雙方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予以辭退的處理。但小莊和小汪共同向公司提出了抗議,他們認為勞動者具有婚姻自由和戀愛自由的權利,公司無權限制他們談戀愛。但公司老板也說出了自己的顧慮:“一吵架就兩個人沒心思工作,一請假就兩個人一起請,個人生活會和公司工作混雜在一起!”于是,公司在頒布這項制度的同時,也向職工們做出了解釋:如此規定是為了員工的個人成長,對于年輕的員工而言,克制能力差,一旦戀愛就會將情緒完全流露于表面。發生爭執后,也會將情緒帶到工作上,無論是對自己,還是對同事都是有弊而無利。不久后,老板見小莊和小汪仍然保持戀愛關系,于是以這條規定將小王和小張雙雙辭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限制職工的婚姻和戀愛嗎?這樣的規定有法律效力嗎?
一、勞動者的婚姻自由和戀愛自由受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進一步明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從法律原理來說,婚姻自由其中包含了“戀愛自由、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因此,勞動者在選擇戀愛對象,婚姻對象等方面的自由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我說的《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中,還對女性職工的婚姻生育權利做出了明文的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按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除特殊的職業外,其他公民這方面的權利是不能通過任何約定被排除和剝奪的。任何限制勞動者婚姻自由和戀愛自由的規章制度,會因為其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導致不產生效力,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達成任何形式的協議或約定中包含了限制婚姻自由和戀愛自由的內容的,勞動者都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
二、特殊職業的人群,結婚戀愛工作安排需遵守特別規定。
針對某些比較特殊的職業,可能發生婚姻關系建立后,工作職位需進行調整的情況,也可能出現結婚需遵守特別規定的情況:
1、國家公務員之間具有夫妻婚姻關系,可能需回避職位。
我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為婚姻關系建立之后,如果夫妻雙方在具有上述利害關系的職位上工作,則有可能導致不當的利益輸送。國家公務員作為一種特殊職業,需要高度的職務廉潔性,因此法律給予了明文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本身并不是限制公務人員的婚姻自由,而是符合相關情形之后,應當進行職位的調整與回避。
2、軍人職業的戀愛與婚姻,需遵守特別規定。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軍人職業在戀愛和婚姻中,所需要遵守的規范將更加嚴格:(1)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2)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居民結婚;(3)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4)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5)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6)軍隊院校生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因此,具有軍人身份的工作者,在工作時也應當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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