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蔣女士參加公司組織的員工團隊建設旅游,不幸在旅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后一直休病假在家。不料公司對病假申請有諸多要求,不僅讓蔣女士前往指定醫院就診,還強制要求蔣女士做核磁共振檢查,蔣女士遵從醫囑認為無此需要而未做該項檢查,公司便以蔣女士曠工為由將其解雇。蔣女士不服,故起訴至虹口法院,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經審理,蔣女士的訴請獲得了支持。
2016年10月30日,蔣女士在公司組織的團建旅游中發生車禍受傷,致尾骨骨折錯位,此后便請了長病假在家休養。蔣女士先后在上海同濟醫院及遼寧省阜新市中心醫院就診,因需長期靜養,后期一直在老家遼寧生活。去年3月21日,公司通知蔣女士需提供當地三甲醫院即阜新市中心醫院的核磁共振檢查結果,蔣女士當即回復了阜新市中心醫院3月20日的診斷書,醫生處理意見為休息半個月(3月20日至4月3日)。4月11日,蔣女士再次通過微信向公司發送了阜新市中心醫院4月6日的診斷書,醫生處理意見為休息兩周(4月6日至4月19日)。在4月6日就診時,醫生認為不需要做核磁共振檢查,故蔣女士沒有做。然而,4月20日公司竟以蔣女士曠工為由將其解雇,蔣女士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訴至虹口法院。
審理中,公司表示,曾在3月21日告知蔣女士,需至阜新市中心醫院做核磁共振檢查并提供病假單,但蔣女士未做核磁共振檢查,且蔣女士3月21日提供的病假單至4月3日已失效,故于4月13日向蔣女士開具了第一張過失單;4月20日公司再次開具過失單,載明無法與蔣女士取得聯系,蔣女士也未提供續請假單。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蔣女士的行為已經構成重大違紀,因此解除蔣女士的勞動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女士因受傷而病假,對此提供了阜新市當地醫院和上海市醫院的相關診斷報告、診斷書等材料。由于生活在外地,蔣女士采用微信方式向公司提交3月20日至4月3日、4月6日至4月19日期間的病假單截圖,也按照公司要求至阜新市中心醫院就診,由于蔣女士是否需要做進一步核磁共振檢查以及是否應當繼續病假應當由醫生診斷決定,蔣女士僅未能提供4月5日的病假單(注:2017年4月4日為清明),不符合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中所述連續或累計曠工2個工作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情形,公司以蔣女士未做進一步檢查等原因開具過失單,認為蔣女士病假單為無效已經構成曠工的行為并無法律依據,系違法解除。法院據此判決公司恢復與蔣女士的勞動關系,并補足其病假期間的工資。(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