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崔女士來信咨詢:我來自大西北,2012年跟同鄉來上海打工,后來到了一家商貿公司做銷售工作。因為我為人熱情,性格豪爽,幾年后就有了一批優質客戶,為此還得過公司嘉獎。但因為平時經常出差,生活不規律,我40歲還不到身體就出現了各種毛病,去年體檢好幾個指標都出了問題,為此還住院治療了一段時間,期間還作了治療腰椎的手術。出院后我打電話告訴了老板我的病情,并要求休息一段時間。老板表示休息就沒錢拿了,希望我繼續上班,并稱實在有困難,可在家工作。我雖然有點動心,但家里人都要我先把病養好。我就婉拒了老板的要求,并提出休息兩個月。老板最后也同意了,讓我休息好了再上班。因此,我就直接回老家養病去了。我在當地醫院繼續治療,期間又動了一次手術。二個月后,我老公發現我休息期間公司一分錢也沒付給過我,連社保費繳納也停掉了,就打電話詢問公司。他是北方人,脾氣比較急,說著說著就和他們吵起來了。不久,公司就給我寄來辭退信,以曠工二個月為由解雇了我。我提起了仲裁,并拿出了我和老板之間的微信對話記錄以及醫院開具的病假單和住院證明。公司卻堅持稱我沒有辦理過請病假的手續就屬于曠工。我在老家看病,回上海請假不方便,公司也有病假后上班再補假的慣例,而老板事實上也知道我因病休息,怎么現在卻成了曠工了呢?請問,單位的做法合法嗎?我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呢?
喬法官回復:
曠工通常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按約全面履行勞動義務,其中包括嚴格遵守企業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對于在工作日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履行請假手續,以便用人單位做出合理的工作安排。對于無正當理由缺勤,或明知企業對于請假制度有明確規定仍置若罔聞,隨意缺勤的行為,企業可以根據規章制度予以處理,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如我們所知,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據以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客觀存在且解除依據合法。你主張未能正常出勤系因患病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享有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非因勞動者過失用人單位不得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你尚處于醫療期,該事實有醫院的住院記錄和病假證明可以證實。而你們公司也并未否認該事實,其解雇的理由亦為你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屬于曠工。對此問題,早前勞動行政部門為了加強對病假職工的管理,確曾明文規定對職工申請病假,用人單位有審核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相關請假手續有相應依據亦有利于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但對于履行請假手續問題,我們也不能機械化、絕對化。有些員工無法及時履行完備的請病假手續確實存在客觀原因,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其事后補正。
同時,我們認為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亦有義務及時了解情況和員工缺勤的理由,對于無故缺勤的亦應及時教育、批評,并及時做出處理,而不是放任不管。你在老家繼續病休治療的事實有病假證明單等能證實,雖然沒有填寫完備的病假申請單,但這也確實與兩地相隔遙遠等客觀因素相關。你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你已將自己因病需要休息的事情向領導報告,領導對于你提出的請求亦表示同意,應視為已履行了口頭的請假手續。故公司認為你曠工顯然依據不足,其據此開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你們公司稱不上班就沒錢拿也是錯誤的,你可以要求其支付你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2017年獲評全國優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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