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隨著本市社保中心將《關于2017年度職工工資性收入申報工作的通知》分批寄發至各用人單位,本次申報中要求申報職工2017年度平均工資性收入和單位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這項每年度都會有的常規工作最近又令不少HR頭疼不已。不僅需要核實財務賬目數據,還需要對職工的收入的分類進行仔細的劃分。小華就是本市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的薪資主管,最近也正忙于此事的統計申報工作。讓小華犯難的是,每月收入構成就十分復雜:2017年小華稅費前工資標準是12000元,而她2017年度社保和公積金基數為10000元。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其每月應當繳納的相關費用有:基本社保費單位部分3120元,個人部分1050元;基本公積金單位部分700元、個人部分700元;企業年金單位部分800元、個人部分400元;補充公積金單位部分500元,個人部分500元。但公司為了減輕職工負擔,明確個人應繳社保費1050元和公積金700元將由公司承擔。除此之外,單位還為小華繳納了團體意外醫療保險費(平均每人每月繳費150元)和商業分紅型保險(平均每人每月繳費300元)。因此,小華每月的實際到手收入為12000元-400元(職業年金)-500元(補充公積金)-795元(個人所得稅),實發工資10305元。遇到這么多單位支付的保險和福利項目,哪些應該計入?哪些不用計入?我們究竟應當怎么統計職工工資總額呢,筆者借本文來為廣大讀者朋友們介紹一下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保險的工資總額統計講究吧。
一、基本法定福利中,由單位繳納的部分暫不計入工資總額。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職工們的福利項目也逐漸豐富,不僅為職工繳納基本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有的企業還為職工繳納了職業年金、補充公積金、團體意外醫療保險、分紅型的商業保險等等。在這些保險中,有些需要單位繳納,有些則需要職工個人繳納,這其中的細分就讓HR在統計的時候有所不解。
對此,我們需要先甄別的是這一類保險屬于國家強制的基本法定福利,還是非強制的企業補充福利。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均屬于法定強制的社會保險;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的基本住房公積金也屬于法定強制的福利項目。這些項目具有法定強制性和基礎性。根據國家統計局《勞動統計報表制度》、《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單位從職工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都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但是由單位繳納的基本法定強制福利部分,則暫不計入工資總額。
因此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小華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社保費1050元,基本公積金700元都應當計入工資總額;而單位繳納的基本社保費3120元和基本公積金700元,則不用計入工資總額。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也是個人收入的組成部分,也應當計入工資總額的統計。
二、補充保險福利,需按不同屬性分類處理統計。
目前,還有不少用人單位除了為職工繳納基本的法定福利項目,還為職工提供的額外補充的福利項目。針對這類福利項目,本市統計局發布的《職工工資統計口徑解釋和問題解答》也有著明確的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公積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暫不作工資總額統計,單位為職工購買的其他各種商業性保險其性質為勞動報酬,不論以何種形式發到職工手里的均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1、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補充公積金、補充醫療保險,是國家倡導的補充福利,因此這些由單位繳納的部分,暫時不計入工資總額。一方面,這些收入部分不能成為職工直接的收益,而只能用于養老、醫療、住房等專項用途,不同于工資現金等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國家為了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這些補充福利,如此規定也有利于用人單位降低衍生成本,進一步體現出政策導向。
2、具有現金價值的各類其他商業保險,其實質是職工勞動的對價。特別是最典型的分紅型商業保險,在符合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職工通過一定形式可以獲得現金收益。鑒于這種特性,用人單位不能通過商業保險的形式,來規避工資總額的統計。因此,這類性質的商業保險,無論是誰出資支付,都應當統計進工資總額。
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小華單位繳納的企業年金800元、補充公積金500元和團體意外醫療保險人均150元都可以不計入工資總額,但平均每人每月繳費300元的商業分紅型保險則應當計入。
最后,筆者還有一點想提示廣大用人單位。應當由職工個人應交納的養老金、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各項費用,現由單位直接為其代為繳納(不扣工資),不論以何種形式繳納,均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因此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單位為小華承擔的個人社保費1050元和公積金700元,實質上就是為小華增加了工資,應當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