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班兩年,公司卻只和職工簽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明明是單位辭退職工,卻要職工自己辭職。日前,柳先生講述自己遭遇的不公。
據柳先生反映,他大學畢業就進入現在這家公司工作。當時公司與他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并設定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結束后,他順利轉正了,工資也做了相應調整。因為是新進員工,他不但要做分內事還要做不少分外事。對于這種情況他倒是能接受,他覺得不管分內分外,能多學習多鍛煉,對自己的成長是有好處的。工作滿一年后,他的薪資又一次有了提高,雖然不多,但他認為這是對他工作的肯定。可有件事卻讓他心里始終有個疙瘩,那就是公司自從他原來的合同期滿后一直沒有提起續簽一事。但工資每月按時發,社保也按時繳納,作為新人的他也沒有勇氣向領導提出續簽合同的問題。轉眼,他在公司已經工作兩年了,可是幾天前,人事經理突然將他叫到了辦公室,說因為他上班上網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違反公司紀律被開除,并要求他立即交辭職信。公司從來沒有什么規章制度,公司是依據什么開除他?既然公司要開除,為何要他寫辭職信?留了個心眼的柳先生沒有立即答應。人事經理讓他回家想想再給答復。回家后,他與家人朋友說了這事兒,大家都說公司的做法有問題。
上海公譽律師事務所吳翟律師表示,柳先生幸好沒有按照公司要求寫辭職信,否則就會落入陷阱。吳律師分析說,首先,工作兩年只簽了一年合同是錯誤的。柳先生所在公司一開始操作還是規范的,與職工簽勞動合同、設定試用期、發放工資、繳納社保都沒問題,問題就出在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當柳先生與公司合同到期后,公司繼續留用他,應當在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其次,開除職工卻沒有規章制度,也有錯。處罰職工乃至開除職工不是單位可以隨意操作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向職工公示告知、職工確鑿的違紀行為以及適當的處罰,一樣都不能少。違反任何一條,都有可能到導致處罰不合理、不合法。也就有可能導致單位的開除行為違法。最后,辭退職工,卻讓職工自己辭職,不妥。辭退、辭職只有一字之差,對于職工而言待遇卻有天壤之別。職工自己辭職,按照規定一般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單位合法的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其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其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數額給予職工賠償金。
吳律師建議,柳先生可與公司先交涉,并收集公司確實已將其開除的證據,最好是書面證據,交涉無果可申請仲裁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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