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衛先生:我是一家商務咨詢公司的股東,2016年年底才出資收購了這家公司。2017年為了拓展業務,聘用了一名黃先生為總經理。面試后,我們通過電子郵件向黃先生發出了錄用通知,并明確了職位、工作要求、報酬以及公司的其他福利等。
黃先生入職后,我們把公司全面交給他管理,從員工聘用、生意洽談到財務報銷,希望他能充分發揮才能把公司業績搞上去。第一個季度公司沒有盈利,考慮到經營計劃的實施有一個過程,我們沒有太在意,但是第二季度公司仍未實現盈利,第三季度甚至略有虧損。我們又派了一名副總參與經營。結果發現公司管理混亂,經營計劃推進緩慢,經查又發現黃先生自己在外還與人合資成立了一家商貿公司,并主導我們公司與該公司簽訂了一系列服務合同,讓該公司成為了我們公司辦公用品的采購商。為此,我專門找他談過二次,他卻避重就輕、推卸責任。最后我們不得不召開董事會決定免去其職務并解除聘用關系。黃先生收到通知后馬上提起了仲裁。其認為公司混亂是因下屬管理人員失職;其持股行為是投資行為,公司無權干涉;主導兩公司簽合同是按照市場價格,公司規章制度中并沒明確此種情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并賠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我們覺得像黃先生這種拿我們的錢辦自己事的人,我們與其解除合同是天經地義的,但卻不知如何反駁他的歪理。請問法律對此有規定嗎?
喬法官:
民事主體應當誠實不欺、恪守信用,本著誠實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實際上也存在很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承擔的合同義務。目前,勞動者的忠誠義務已為世界各國勞動立法普遍認可。有的國家甚至明確雇員不得從事有害與雇主利益的活動,雇員對雇主負有忠實的義務、服從指令的義務、雇傭期間對雇主財產抱有合理關愛的義務、與雇主保持相互信任的義務和合作義務,并確認這些義務構成勞動合同的默示條款,勞動者如有違反就可以被合法解雇。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忠誠義務雖沒有明確的文字表述,但在過錯性解雇條款中采取了列舉的方式,對嚴重違反誠信義務可能導致解雇的情形做了規定。其中就包括“勞動者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有些勞動者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與自己或親屬投資設立的公司進行交易而引發解雇爭議。司法實踐中對此類解雇爭議的審查通常會考量勞動者是否存在違反忠誠義務的欺騙行為以及是否以謀求個人利益為前提,而對于損害的考量和判斷也并不僅僅限于經濟上的損失,有時還包括企業信譽、信用、競爭優勢、商業機會等各方面的損害。
黃先生受聘擔任你們公司總經理,全面掌控著公司,與普通員工相比,其不當行為對企業的危害也更大,因此對其忠誠義務的要求也更高。為此,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或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都是被禁止的行為。黃先生隱瞞與簽約公司存在利益關系的事實,主導現任職公司與自己持股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無疑是為自己牟取私利。其行為既違反了公司法也違反了勞動法,即使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也是不允許的。
至于合同的簽訂問題,從你所述來看,你們雙方通過電子郵件達成了合意,而電子郵件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種載體。通過電子郵件你們約定了聘用期限、崗位、工資待遇及相關勞動權利義務等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顯然公司方已經履行了誠實磋商的義務,并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黃先生要求你們承擔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希望你們與黃先生擺事實、講道理,妥善解決雙方間的矛盾。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2017年獲評全國優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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