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常女士一上場就悲憤不已失聲痛哭,她哭訴道自己的丈夫剛去世不久,弟妹們就要將她趕出現在居住的房屋,而自己家的住房本身就很困難,只有18平方的兩室戶,現在兒子和媳婦一家三口住著。
常女士是家中長嫂,丈夫下面有二個弟弟,二個妹妹。老房動遷時,兄弟姐妹均分得安置房,且都在同一小區。因小弟是單身便與父母一起分得底樓的二室一廳。大嫂一家三口分得二室戶18平方的三樓。
前幾年,兒子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因家中住房困難,準備做上門女婿。由于兒子是家中長孫,老父親當然不愿意,最終父母同意讓大哥大嫂搬到一樓與父母同住,一方面解決侄子的婚房,一方面可以照顧公婆,而且小弟有點智力殘缺,大家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相互照料。之后,大哥夫婦就搬到一樓,并將戶口也一起遷進。
大嫂疏于照顧小弟引發矛盾
原本大家一起和睦生活,即使在公婆相繼去世后也相安無事。矛盾出現在幾年前,當時大哥不幸患絕癥住院,大嫂終日在醫院照料大哥,對小弟的料理有所疏忽。而小弟比較挑剔,以前對大哥的話言聽計從,現在大哥犯病了,誰也管不了他,也不懂得幫大嫂照顧大哥,甚至大哥跌倒在地也不知道攙扶。大哥生氣地指責小弟,并讓妻子不要再管他的生活,從此大嫂再也沒有管小弟的起居。
大哥因病去世后,家里的天平發生了傾斜。以前即使大哥病重,但家中的大事還是由大哥召集,大家都會準時參加。大哥去世后的第一個年夜飯祭祖,大家并沒有接到大嫂的“指令”,好不容易等到下午五點多,打電話給大嫂,誰知大嫂冷冷地說今年只祭大哥。這引起弟妹們的不快,加上大哥去世后,大嫂對小弟還是不聞不問。春節一過,大家便一起對大嫂下了逐客令。見大嫂沒有動靜,弟妹們一紙訴狀把大嫂告上法院,后因證據不足撤訴。喪夫的悲痛還沒有過去,弟妹們就咄咄逼人,大嫂好不傷心,無奈之下找我們求助。
大嫂應承擔照顧小弟的責任
調解現場大弟和大妹提出三個方案:一是大嫂搬回三樓;二是一樓和三樓房屋置換,讓小弟住到三樓,大嫂與兒子、媳婦同住一樓;三是把房子出售,房款大家分割,小弟住養老院。
聽了各自的敘述,我首先對弟妹們提出的三個方案予以了否定,否定方案一的理由是大嫂對這套房屋是有居住權的;否定方案二的理由是一樓與三樓置換,小弟還是沒有人照顧;對方案三極力反對的理由是,這不僅侵犯了小弟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把小弟推向養老機構,是極不道德的。
現在矛盾的關鍵是把照料小弟的問題落實下來。我當即批評大嫂,當初父母同意大哥夫婦搬到一樓,就是因為哥嫂承諾照顧父母和小弟,大哥生病時,大嫂分身無術,對小弟照顧不周那是情有可原,現在大哥已經去世,大嫂應該兌現自己的承諾,擔負起照顧小弟的責任。同時,我對大嫂進行了勸說,大嫂終于接受了大家的意見,承諾擔負起照顧小弟的責任,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了字。
調解員律師點評:
俗話說得好:“清官難斷家務事”,隨著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的各類法治宣傳教育,老百姓的法律素養有了一定的提高,對于一些家務事的解決,法院訴訟只是其中一個途徑,而調解員的調解對于家務事的處理往往會起到一定的積極效果,將家庭矛盾化解在家庭之中。
小弟的照顧問題得到解決
本次糾紛中的,弟妹們曾想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家里遇到的問題,但是最終因證據不足而撤訴,但小弟無人照顧的問題還是沒法得到解決。而調解員憑借多年的調解經驗,恰恰能從紛雜的糾紛中捕捉到主要矛盾,即小弟的照顧問題。“解鈴還須系鈴人”,既然當初大哥大嫂之所以能住到底樓的原因之一是為了照顧小弟,那么現在只要大嫂仍能繼續之前對小弟的照顧,這一家的矛盾就可得以解決。對于大嫂來說,讓其傷心的不僅是丈夫的離世,還有弟妹們對其的態度和做法,弟妹們讓她搬出所居住多年的房屋是她所不能接受的。
在調解員的努力下,大嫂承諾擔負起照顧小弟的責任,這樣弟妹們就同意大嫂繼續居住在底樓房屋中,一家人的矛盾都得到了解決。
大嫂對大哥的遺產有繼承權
這里我們再談一下這套底樓房屋的歸屬問題,如果這套底樓房屋仍是公有住房,那么就不涉及繼承問題。但若這套底樓房屋是產權房,且產權登記在父母名下的,就會發生繼承問題。父母在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或遺贈的,則按遺囑或遺贈辦理,父母在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的,則按法定繼承辦理。
這樣,父母的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若父母的父母也早已過世的,而大哥是在父母過世后才去世的,則大哥和其弟妹們對父母的遺產均有繼承權。對于大哥應繼承的份額則由大哥的繼承人進行繼承,若大哥沒有留遺囑或遺贈的,按法定繼承,大嫂對大哥的遺產也是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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