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今天的調解很艱難,我們先讓妹妹說。妹妹有四個哥哥、一個弟弟。弟弟小時候患腦膜炎,經鑒定為三級智障殘疾人,平時與四哥一家一起生活,所居住的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兩室一廳60平方米的產權房。母親在1966年去世,父親2007年身患重病,臨終前將房產留給了弟弟。2007年,50歲的四哥與某離異女子成婚。女方與前夫離婚后,兒子判給女方,與四哥結婚后,女方將兒子帶來一起居住,兒子已經26歲。平時四哥與妻子居住在大房間,弟弟與四哥的繼子共同居住在6平方米的小間。弟弟除了每月領取政府的殘疾人補貼費,小區還安排了他看守車棚的工作,雖說每月只有400元,但也能貼補家用。
老四虐待弟弟惹眾怒
弟弟有不少壞習慣,不僅有偷竊行為,而且經常惹是生非,或無緣無故辱罵鄰居,或伸手向寄放自行車的車主索要額外錢款,惹得車主到居委會告狀。有幾次,居委會干部找到四哥,準備辭退弟弟。每當鄰居或居委會干部向四哥告狀,弟弟免不了遭到四哥的一頓毒打。打得次數多了,鄰居看不下去,便打電話跟妹妹說,妹妹心疼極了,經常會去看弟弟,一次看到弟弟大冷天穿著有洞的鞋子,身上的衣服也十分破爛,實在心疼,就向另外幾個哥哥訴說,哥哥們憤慨不已,上門找老四問個究竟。老四態度十分強硬,雙方甚至動起手來,直到110民警趕到現場勸說。此后,妹妹索性把弟弟的工資卡、補助金全部拿回來,讓弟弟與老四分開吃飯,妹妹每天燒好飯菜送到弟弟手上。從此,老四對弟弟的態度更加冷漠,竟把大廳鎖上,弟弟的活動空間只有6平方米的小間,而且里面還住了老四的繼子。
希望為弟弟更換監護人
妹妹的這番訴說,引起了老四的不滿,一直在后臺觀望的大哥、二哥、三哥,也憋不住了,一起上臺,紛紛指責老四的不是。他們不僅要求把弟弟的監護權更換成大哥或者妹妹,而且要求老四的繼子搬到自己的房子里,讓弟弟擁有自己的活動空間,因為該房子的所有權是弟弟的。
這時我們才知道,老四的妻子他處有房,當年與丈夫離婚時,丈夫把住房留給了前妻和兒子,現在將該房出租。眼看雙方爭執不休,我分別把他們雙方請到密室。
我告訴幾個反對老四繼續監護弟弟的兄弟和妹妹,房子雖然是弟弟的,但老四的戶口在此房中,且他處無房。況且老四與妻子是合法夫妻,她對該房享有居住權。繼子目前26歲尚未成婚,目前讓他一人住到自己的房子里略為不妥,父母也不放心。
至于監護人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我的意見,目前還是維持現狀,老四作為弟弟的監護人,應該承擔起監護人的責任,其他兄弟和妹妹可以監督,觀察一段時間,如果老四繼續欺負弟弟,兄弟和妹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取消他的監護人資格。大家同意了我的調解意見,并在調解協議上簽了字。
調解員律師點評:
監護人是針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概念。《民法通則》關于監護人的確定等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本次糾紛中,作為弟弟監護人的四哥,應當保護弟弟的身體健康,照顧弟弟的生活,對弟弟進行管理和教育。若作為監護人的四哥出現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弟弟的合法權益的,依據法律規定應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弟弟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針對此種情況,妹妹或其他哥哥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四哥的資格,人民法院同時還可以另行指定監護人。
調解員從法律出發的同時,還結合弟弟的現實情況,提出了合情合理的意見,化解了本來劍拔弩張的家庭關系,這都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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