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馬某與牛某在戀愛期間決定購套小戶型房屋,等房屋價格上揚時加上今后的積蓄再換購一套二房一廳的婚房。牛某相中一套一室一廳價值68萬元的房屋。雙方約定:該房屋由馬某全額支付首付款,產證上填寫兩人的名字,貸款由馬某按期支付。該房屋漲價,扣除購房成本的溢價兩人一人一半作為以后新購房的產權份額。該房屋的出租費用用于還貸款。房屋購下8個月后,牛某以家人不同意婚事為由提出分手。同時要求對于房屋的溢價部分予以分配。雙方再次訂立補充協議約定:馬某補償牛某5萬元人民幣,房屋產權歸屬于馬某。牛某無其他條件予以配合將房屋更名為馬某一人所有。馬某依約支付5萬元人民幣,牛某寫了收條,確認收到5萬元人民幣。雙方至房產交易所變更產權人名字時,被告知貸款未還清,不可以變更產權人的名字。遂兩人商量等貸款還清再予以變更。
三年以后,馬某還清了貸款卻遍尋牛某不著,經多方打聽均無音訊。馬某被迫依據牛某原購房時提供的身份信息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三年前原、被告合作購房,合約確定該房屋歸原告所有,并且被告同意無條件變更產權人的名字?,F由于無法協商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履約,將房屋歸原告所有。
法院依據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將上述文書寄至被告的戶籍地,被告家人電話告知法院:“文書收到,牛某已至其他城市工作生活。無法參加庭審?!狈ㄔ阂婪蕰r開庭,缺席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了購房合同、銀行轉賬憑證、撤銷抵押貸款憑證、雙方的兩份協議及被告的收條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另由于被告收到庭審通知,怠于履行權利,不參加庭審放棄抗辯,故對于上述原告證據予以確認。遂判決繼續履約,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析案:該案事實清楚、證據清晰,雙方協議約定明確,并且雙方的協議沒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為此法院依照雙方合約一致,即“帝王原則”之立法本意依約判決,雙方均未上訴。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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