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現在的“雙11”人們早已忘記是單身節了,演變成的是“買買買”的網購節日。所幸今年的“雙11”恰逢周六,大部分職工不用擔心因“網購”而違反勞動紀律。但是從往年的情況看,“雙11”頻繁加班已成常態,阿里巴巴的后勤員工甚至特地為加班職工準備了3000條棉被。
今年“雙11”的加班工資應該怎么計算呢?也許有人會說:很簡單啊,加班后單位不安排調休的,支付日工資200%的加班工資。
其實也不盡然,近日筆者就接到幾位職工咨詢。
A女士平時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即周日休息,每天工作6.5小時。今年“雙11”單位要求她工作到晚上12點,她的加班工資應當按照日工資的150%支付,還是按照日工資的200%支付呢?
B先生實行按季度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雙11”前后一段時間工作特別繁忙,10月份和11月份工作時間總的加起來有400多個小時。但是12月份比較空閑,基本上是在家休息,第四季度總的工作時間并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加班費呢?
C小姐實行計件工資制,每周休息兩天,周六和周日休息。她在今年“雙11”也被要求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資?如有的的話,加班工資又應當如何支付呢?
關注一
實行標準工時制如何支付加班費?
我國勞動領域主要存在兩大類工時制度:一類是標準工時制;另一類是特殊工時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據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至于實踐中有的企業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兩天?根據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所以A女士所在單位規定職工平時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每天工作6.5小時,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今年“雙11”單位要求她工作到24點,超過6.5小時部分屬于平時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所以A女士要求支付200%加班工資沒有依據。但是對于“雙11”那天原屬休息日的職工,單位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當然,單位也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另需注意,《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又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需注意,以上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除非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就是說,單位安排A女士在“雙11”加班的,原則上應征得A女士本人同意,且不得違法超時加班。單位要求她工作到晚上12點涉嫌違法超時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關注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如何計算加班費?
綜合計算工時制則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出部分視為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費。
那么,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班且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根據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B先生實行按季度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是只要第四季度總的工作時間并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500個小時,就不應視為加班。但是如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另需注意,根據有關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第一,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第二,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關注三
實行計件工資制如何計算加班費?
有人說,計件工資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工作量實行多勞多得。其實計件工作狀態只是工資報酬方式的改變,并不改變工作時間的標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企業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計件定額應通過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簡單講,當員工在完成了計件定額后,用人單位又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說的“雙超”,應當支付加班費。而只是“單超”的話,則沒有加班費。
C小姐實行計件工資制,如果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一個產品計件單價是10元的話,那么平時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20元,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30元。她原來的周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如果她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在今年“雙11”被要求加班且單位不安排調休的話,做一個產品就是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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