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公司薪酬專員小侯最近收到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納信息》,經核算她所在的單位今年度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近5萬元。按照單位的財務制度,小侯填寫了請款申請單,并按流程上報給公司總經理審批。但總經理卻在審批單上做了這樣的批示:“因殘疾人保障金按職工的工資總額收繳,請人力資源部按工資基數在職工工資中按比例扣除。”這讓小侯有點摸不著頭腦,雖然做薪酬專員時間不長,但她也從沒聽說過個人還要扣除殘疾人保障金。小侯研究了一下殘疾人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確實是按單位的工資總額進行核算的,間接也和每個職工的工資收入比例掛鉤。難道真的要像總經理批示的那樣,這5萬多元的保障金,要由員工根據自己的工資總額進行承擔?最近眾多用人單位都收到了這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費通知書,筆者也借本文為廣大讀者朋友們來介紹一下相關知識。
一、安排殘疾人就業或繳納保障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同時,《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均須按照在職職工人數百分之一點六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符合其招收、招聘條件的殘疾人,應當錄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前款規定比例的,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經濟獎勵;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而本市的《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6%的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我們可以看到,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用人單位無法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一種替代性措施。這樣的繳費義務,是應該完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的。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要求員工按比例來承擔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的最新減負政策。
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國家財政部在2017年3月發布了《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二條明確新政:“(一)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這也就意味著2015年之后注冊的企業,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應在每年征收保障金申報殘疾職工人數的規定時限內,向參加社會保險所在地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免征申請。
同時,根據《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關于實施<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本市轄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均須按在職職工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未達比例的單位征收2016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本次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比例也從以往的1.6%調整為了1.5%。
此外,本市還對在職職工人數超過2000人的用人單位,施行差別化征收保障金的規定。用人單位需繳納保障金=(1.5%-殘疾職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數×平均繳費基數+(1.5%-殘疾職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8+(1.5%-殘疾職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6+(1.5%-殘疾職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4+(1.5%-殘疾職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2+(1.5%-殘疾職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數×平均繳費基數×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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