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黃女士來信:我經常關注你的文章,對我們很有幫助。上次你文中提到的關于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與我在網站上看到不一樣,到底哪個是正確的?另外我還有個問題想咨詢一下。
我與丈夫系再婚夫妻,我有一女兒歸前夫撫養,他有一兒子歸他撫養。婚后我們共同購買了一套農民安置房(合同上是丈夫與繼子的名字,無產證的)居住。多年來,丈夫患病,繼子年幼,均由本人一人擔起家庭重擔。現丈夫撒手人寰,繼子成家立業。本人原想再找個人伴伴老,未料繼子發話:回家住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找人回家居住。即我女兒、老伴均不可以回家居住。我現在要問的是,農民安置房買賣合同上只有已故丈夫和繼子的名字,當時繼子只有12歲,該房產我有份額嗎?還有該房因無產證,有人講不可以訴訟要求析產,這是真的嗎?
張建偉律師回復:非常感謝你的關注,也歡迎廣大讀者隨時與我們商榷和交流相關法律問題。你講的時效問題,相關網站或更新不及時,我還在進一步的查證當中。其實還有幾個讀者向我反映過,這里一并表示感謝。目前對于不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問題,我個人建議應按文書上所提醒的訴訟時效為準。關于你的另一個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之規定,該房來源于你們夫妻倆共同收入予以購買,在合同上填寫了繼子的名字,系你們夫妻倆對于繼子的贈予,該房如果有你的名字應該是你與丈夫和繼子各三分之一的份額。但事實是應由你丈夫與繼子各得一半份額。現在你丈夫去世,你丈夫所有的份額中的二分之一由你繼承。另一半份額進入繼承,即你丈夫的四分之一產權中,你與繼子各得一半。你應得該房產37.5%的份額,你繼子應得62.5%份額。由于你對家庭貢獻大,對于你丈夫又盡了扶養,對繼子盡了撫養之義務,故在此基礎上,你可以多分。具體可以多分多少,由法官裁量。
至于你談到由于沒有產權證無法進行訴訟的事實,可以肯定的是確有法院不受理無產權證房屋分割的情況,自從《物權法》出臺以后,法院再受理無產權證房屋分割析產的案子,這是符合《物權法》之規定的,但又有點不符合我國的現狀,根據司法最終解決紛爭原則,類似你的情況,可以通過變通案由進行訴訟,解決你的問題,不詳之處可以垂臨本所繼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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