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何女士來信咨詢:我父母生了我們五個子女。三男二女,其中我小弟系智殘人。父母在楊浦區有一套私房,面積有45平方米。父親早年亡故,母親一人帶大我們五個子女。2013年該房被征收,由大哥代表我們全家簽約,后來我們分到了四套房屋。大哥、二哥、大姐各一套,余下的一套由母親、我智殘的弟弟和我合有,由我照顧母親和智殘弟弟,我系監護人。房屋分好后,由于一直忙于家務事,未到房交所去辦理登記產權的手續。此時,我二哥講他要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問我們拿私章、身份證去辦。于是,我們交出了私章和身份證。大姐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聽說:我們家有一套房子名字有變更。回家后我姐說起這事,我們都沒有多想。2014年底,母親過世,母親的一份房產作為遺產要進行分割繼承,大家對房屋的現狀進行了解,分割完畢要辦產證。為此,我們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去咨詢時,交易中心的同志講:名字不符,不可申請辦理產證。事后經調查我們才知曉,當年二哥在取得我們的身份證件等后,對征收辦的工作人員謊稱家里人一致同意他的女兒替代我母親,房子給他女兒了。所以登記卡上是他女兒的名字,我和弟弟的名字就無法做上去了。我們要求他去取消他女兒的名字,他就是不理睬。他還揚言登記已過兩年,過訴訟時效了。我要問的是像他這樣擅自改變房屋登記人的名字,超過兩年就算過訴訟時效了嗎?我們該怎么辦呢?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簡答如下:
一,作為私房,你父親亡故后,由于你們均是你父親的直系親屬,故均為繼承人,僅份額不一而已。(詳見繼承法)
二,作為私房被征收,私房的產權人有義務安置同住人。多數為自己的家屬,如子女、父母等。
三,房屋被征收后,原有的房屋已不存在。國家給予你們貨幣或低于市價的房屋作為補償,是國家給予公民的福利待遇。而作為國家給予公民的待遇應當是公平和均衡的。即不允許多占,多分他人的福利。當然,在不涉及國家、他人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內部的讓渡是可以的。內部的讓渡就是贈與,房屋的贈與在未登記的情況下,由于情勢變遷可以反悔。四,你二哥的行為屬于侵占他人的福利待遇,應屬無效。同時有違誠信原則。關于兩年時效是指從知道應當知道起計算,在此期間內主張過權利的,從主張權利的那天起重新計算時效。因此,經過兩年與兩年時效,有時不是一個概念。所以你二哥的說法不成立。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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