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2年9月1日,程先生進入上海某網絡公司工作,擔任技術客服一職,《勞動合同》約定其每月工資為6000元,且“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一年內,程先生不能前往與科技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工作或提供咨詢及技術服務;在競業限制期間科技公司每月按照程先生工資的30%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科技公司隨時可放棄要求程先生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合同》中對程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并未做出明確約定。
2014年5月8日,程先生向科技公司提出辭職,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萍脊倦S后通過郵政快遞方式向程先生寄送《競業限制通知》,通知載明“程先生應當在離職后一年內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科技公司將每月支付2000元作為競業限制補償;若程先生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需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額度為離開公司前上年度薪酬總額的3倍,即人民幣216000元。”此后科技公司按照約定按月向程先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同年9月,科技公司發現程先生到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南京某軟件公司工作,于是通過書面方式要求程先生停止違約行為,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程先生對此置若罔聞,仍然為軟件公司提供服務。
2014年10月,科技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程先生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8000元、支付違約金216000元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程先生則認為勞動合同中雖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但并未約定違約金,競業限制約定應屬于無效條款。
裁審結果
本案經過仲裁委和法院的審理,判決程先生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競業限制期屆滿,返還科技公司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8000元,駁回科技公司違約金的訴請。
律師點評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李華平律師:本案主要涉及競業限制效力以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責任承擔問題。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約定違約責任內容,并不影響競業限制約定本身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梢?,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以雙方有明確約定為前提。
本案中,科技公司和程先生在《勞動合同》中對競業限制的期限、競業限制補償數額有明確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有效約定。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并不影響合同當事人對約定內容的效力。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科技公司按照約定也履行了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義務,程先生應當也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故程先生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二、勞動者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應以雙方明確約定為前提。
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關系到用人單位重大商業利益,故有必要以違約金的形式擔保勞動者對該義務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可見,勞動者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應以雙方明確約定為前提。
本案中,科技公司與程先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而只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單方面以《競業限制通知》的方式告知其違約責任??萍脊締畏矫娓嬷`約責任內容,并不屬于雙方的明確約定,對程先生不具有約束力??萍脊靖鶕陡倶I限制通知》向程先生主張違約金缺乏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科技公司雖然未與程先生約定違約金,但如果能夠證明程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造成單位損失的,程先生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即使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仍可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允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等于變相承認勞動者可以隨意單方違約以及不正當競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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