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余來信咨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之后因為一些矛盾被解除勞動合同。最近有同事告訴我,公司登報稱我已被解雇,不得再以公司名義承接業務,還說讓我去公司結清賬目,辦理移交等。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是否損害我的名譽?我可以去告公司嗎?
老馬同志回復:
由于沒看到公告全文,無法評判,這里我只能依據相關規定向你做些介紹。
第一,聯系不上可公告送達。現實用工中,經常因為一些原因,單位與職工聯系不上。而依照規定,單位若不依法履行程序并及時退工,將承擔相應責任。對此《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中就明確,企業通知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但這里要提醒的是,通過新聞媒介送達是有前提的,要有順序的,如果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也就是說,只有當前面手段用盡還聯系不上的,才可以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而不是一律登個報就完事。
第二,是否侵權要看內容。有的單位只是刊登一個結果,比如“合同解除請來辦理手續”,而不涉及其他,則不構成名譽侵權。對此,最高院相關名譽權審理司法解釋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做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現實用工中,確有個別單位不是就事論事,而是出于種種目的采用了“嚴重違紀”、“道德低下”、“造成重大損失”等評價性詞語,足以造成對職工社會評價的降低,這就侵害了公民人格權的名譽權,違反了《民法通則》中“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所以,作為用人單位刊登公告,一定要注意這一點,不要亂加評語,應該就事論事。因為盡管單位可以做出這樣或那樣的處理和決定,但是否合理合法,還沒有經過仲裁或法院審理,怎么可以妄加評議呢?
最后,結合你的問題,你現在要衡量兩點:一是單位是確實聯系不上你,還是偷懶或故意這樣做?因為這涉及送達的效力問題;二是具體公告當中有沒有使用誹謗、侮辱語言?然后你才能決定是否有訴訟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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