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李先生李先生來信:我親戚是外地一家企業的工會干部,最近可能為了替職工講話而得罪了單位的行政領導,結果遭遇調崗降薪。企業現在只是強調有用工自主權,還稱不管什么人都必須服從。請問企業的做法對嗎?相關法律對此有什么限制規定?謝謝!
老馬同志答復:單位的做法是不對的。《工會法》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所以,盡管調動工作、降職降級等屬于用人單位的管理行為和自主權利,但是應該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比如:一是雙方協商一致調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二是按照約定調崗。但是約定的指向應當明確,如在什么情況下進行何種調動。如果約定的指向不夠明確,企業必須承擔完全的舉證義務,說明調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三是根據規定調崗。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等。
所以,對于工會干部的崗位調整,不是企業想象得那樣簡單,可以說調就調,必須符合《工會法》的規定。另外《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也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降職降級、停職停薪降薪、扣發工資以及其他福利的,或因被誣陷受到錯誤處理、調動工作崗位的,或遭受打擊報復不能恢復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適工作崗位的,上級工會要會同該企業黨組織督促企業撤銷處理決定,恢復該工會主席原崗位工作,并補足其所受經濟損失。《上海市〈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也同時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上級工會要督促企業依法繼續履行其勞動合同,恢復原崗位工作、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給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企業拒不改正的,上級工會要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企業改正,直至支持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主席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企業若拒不糾正其錯誤做法,你們可以向上級反映,尋求幫助,必要時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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