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發布《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
《通知》強調,各地區要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群進行全面排查。用人單位要采取加大經費投入、改善作業條件、合理安排和調整作業時間、組織職業健康檢查、發放高溫補貼等措施,加強高溫作業勞動保護工作。
說到高溫費,盡管今年上海有關部門規定的每月200元標準并未提高,但是需指出的是,這只是高溫季節津貼最低標準。
企業還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標準和實施辦法。
《通知》也特別強調:“各級工會組織要代表勞動者就防暑降溫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或防暑降溫專項集體合同,督促用人單位落實防暑降溫責任,積極組織開展‘送清涼’等活動,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
本市目前雖未像重慶等地那樣對不執行高溫津貼有行政處罰方面的規定,現有規定的立法層次也有待提高,但這并不意味著高溫津貼企業可發可不發。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通知》也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
問題一 高溫費還是按月發放嗎?
上海今年6月份天氣比較涼爽。上海中心氣象臺2015年6月25日10時20分曾發布高溫黃色預警信號:“目前本市氣溫正快速上升,預計本市大部分地區今天的最高氣溫將超過35℃,請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但當天17時25分解除了高溫黃色預警信號:“據最新氣象資料分析,目前本市氣溫有所回落,本市今天的高溫黃色預警信號解除。”實際上上海今年6月份沒有一天達到高溫天氣。那么,今年六月份上海企業還要發高溫費嗎?
本市曾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于10元。即過去確實是看天氣發高溫費的。
但從2011年起,本市執行《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性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從此,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露天或工作場所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跟當月是否有高溫天氣沒有關系。因此,盡管今年上海整個六月都沒有高溫天氣,但在6月至9月份,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是露天工作崗位,或工作場所溫度未能降低到33℃以下,企業就仍然應該每月至少發放200元高溫費。
在我國明確發放高溫費的22個省份中,有按當天天氣發放和按高溫季節發放兩種模式。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和2010年以前的上海規定以當地氣象臺公布的氣溫為準,當地氣溫露天在35℃以上或室內不能降低至33℃以下時,就應發高溫津貼。
還有一種就是不看天氣而只看是否屬于當地規定的高溫季節。由于我國南北方氣溫差異較大,各地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時間長短不一。如北京每年發放的時間是6、7、8月,這3個月也正是北京比較熱的時期。海南發放時間最長,時長為4-10月,達到7個月時間,緊隨其后的為重慶市,時長為5-10月,為6個月;發放時長最少為3個月。
目前上海規定高溫季節津貼的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上海首個35℃以上高溫日,從歷史平均情況來看一般出現在6月底7月初,而上海去年和今年6月份都沒有出現高溫天氣,1999年晚到9月份才出現高溫日天氣,但是都應當按規定發放高溫費。
問題二 “半露天作業”應發放高溫費嗎?
某公司王經理最近有些發愁,公司原計劃給一線工人發放高溫費,但是公司財務部、供銷部、人事部跑外勤的人說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他們該不該發高溫費?還有家企業的情況正好相反,從清潔工人到公司經理,一律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300元(比本市規定標準還多100元),但是在室外作業的職工仍然覺得吃虧,甚至憤憤不平。而企業也連呼委屈:“想不到發錢還會發出怨氣來!”
盡管有關部門沒有規定“半露天作業”也應發放高溫費,但是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本企業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后確定。新修訂的《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特別新增條款中,就明確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高溫費當然包含在內。
需指出,高溫津貼畢竟與約定工資有所區別,它的功能就是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在高溫條件下勞動消耗較大的勞動者,理應比其他職工得到更多的物質補償和精神鼓勵。企業給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未嘗不可,但是要體現不同勞動條件員工的待遇差別。“半露天作業”職工高溫費是否發、如何發,與其他崗位如何平衡,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行政方面平等協商,制定公平合理的具體方案。
如果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集體協商,怎么辦?條例實施后,總工會要出具整改意見書,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影響社會穩定的情形要責令整改。此后,企業若依然置若罔聞拒不改正,依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這一違法信息將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問題三 出勤未滿月職工高溫費如何發放?
去年7月份的一天,在紡織廠做工的鐘阿姨正忙得汗流浹背,突然有小姐妹高聲嚷道:“廠里剛剛貼出布告,說今年要對高溫崗位的職工發放4個月的高溫費,每月200元!”鐘阿姨心頭一喜。不想小姐妹話鋒一轉,“如果請假超過2天,就要扣除當月高溫費。”高阿姨臉色頓時晴轉陰,因為這月,她要請3天事假參加女兒在老家舉行的婚禮。正好人事經理來了,眾人詢問了此事,人事經理表示:“高溫費是每月整筆發放的,廠里的規定,已經體現了對職工的照顧。總不見得一個月班沒上幾天,200元高溫費卻照拿不誤吧!”大家聽后面面相覷。廠里的做法合規矩嗎?
鐘阿姨所在企業的規定是沒有依據的。對于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但不同計算方法結果還不一樣。
方法一:當月高溫費=日高溫費標準9.2元(200元/21.75天)x當月出勤日。例如:去年7月計薪日共23天,鐘阿姨工作20天(請事假3天),當月高溫費為9.2元x20天=184元。
方法二:當月高溫費=月高溫費標準200元-日高溫費標準9.2元(200元/21.75天)x請假天數。前例按此方法算,當月高溫費為200元-9.2元x3天=172.4元。
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并與病事假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不能“忽左忽右”,否則就不公平了。
問題四 高溫日停工工資怎么算?
去年盛夏,在建筑工地施工的魯師傅和工友們終于可以喘口氣,忽然接到企業通知:“周末休息日大家要來上班,但是不算加班,是作為對于月初40℃以上天氣下停止作業的換班。”
這讓魯師傅有點失望,有工友說,別看我們是按月拿工資,只要我們有一天沒干活,公司就會扣我們一天工資。可魯師傅說:“那幾天在上海路面上放一塊五花肉,10分鐘后就可以變成八成熟,不是我們不想干活,是實在沒法干活,難道這種情況下公司通知停工,可以扣工資或者強行要求我們在休息日換班嗎?”
根據國家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中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需注意,《辦法》第8條中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魯師傅的單位因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這種縮短工作時間,屬于在特殊條件下實行的工作時間少于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形式,是單位應當執行的法定義務。按此調整后的工作時間就屬于職工的正常日工作時間,在事先未與職工協商一致或者未放假的情況下,單位在調整后的工作時間之外另行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魯師傅的單位用縮短的工作時間來抵充勞動者加班時間的做法,屬于變相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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