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康阿婆多年前結過婚,婚后因自己不能生育,就與丈夫離了婚,之后一直和父母一起生活,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內。在父母過世后,康阿婆作為唯一的成年同住人,變更為承租人,該房屋也由康阿婆一人居住。
在三年前,康阿婆的外甥小軍的戶口從其父母名下的產權房處遷到了康阿婆承租的這套公房處,但小軍一天也沒有在這套公房內居住過。去年年底,這套公房被征收,康阿婆與征收人簽訂了征收協(xié)議,獲得了一筆征收補償款,康阿婆領到征收補償款后,將這筆補償款匯入了外甥小軍的賬戶中,委托小軍代為保管。
現(xiàn)在康阿婆想買套房屋居住,但小軍卻不肯將這筆征收補償款還給康阿婆。無奈之下,康阿婆只好將小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這筆征收補償款。
庭審中,小軍稱戶口在這套房屋處,是同住人,之所以沒有在這套房屋內居住,是因為居住困難。而且小軍還提供了一份在征收部門留存的《確認書》。這份確認書是應征收部門要求簽署的,內容為:康阿婆承租的公房已與征收部門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本戶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確認,這套公房所得的房屋征收補償款,由我們共同共有,自行進行協(xié)商,今后若發(fā)生糾紛,由我們共同共有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小軍以此《確認書》為由提出,征收補償款屬于兩人共同共有,小軍對征收補償款有一半利益。同時,小軍還提出之所以康阿婆將征收補償款匯入其個人賬戶,是一次性支付康阿婆在小軍父親所有的產權房內居住到百年的租房費用。
評析:外甥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雖然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本案中的被告小軍戶籍雖遷入該公房,但實際上其并未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過一天,因此,不符合同住人的條件,其要求分得一半征收補償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于小軍提出《確認書》的內容中有征收補償款共同共有的記載,說明其屬于利益共有人,但實際上該《確認書》只是征收部門的程序性要求,其內容表述是征收部門的格式化文書,征收部門要求戶籍在冊人員在文書上簽名,只是履行程序,并不是對安置對象的認定,更不代表當事人對征收利益由簽署人共有予以確認。因此法院對于小軍的意見不應予以采納。對于小軍辯稱的康阿婆將征收補償款匯入其個人賬戶,是一次性支付康阿婆在小軍父親所有的產權房內居住到百年的租房費用,但小軍在庭審中并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且用如此一筆巨款一次性支付不確定租期和租金的租房費用,完全不合常理,對康阿婆來說也是顯失公平的,所以小軍的這個說法是得不到法院采信的。
綜上所述,小軍占有康阿婆的征收補償款無其他合理解釋或法律上的原因,應當按康阿婆主張認定為該款是由小軍代其保管,現(xiàn)經康阿婆要求應當予以返還。
結案:一審判決如數返還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小軍將征收補償款如數返還給康阿婆。現(xiàn)小軍已提起上訴,本案一審判決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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