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單位明明知道員工在病假,為何還稱其曠工?如此出爾反爾,讓職工小張大呼冤枉,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據小張反映,他在一家私企工作五六年了,最近因為工作上的事和經理鬧得很不開心,又因為自己身體不好,于是決定遵從醫囑病休一段時間。醫生開了病假單之后,他按時交到了單位,之后單位對他的病假提出了一些質疑,說他病假時間過長,有“泡病假”之嫌,要復檢。他也按單位的要求進行了復查復檢,之后單位沒有提出異議。他心想,這下單位無話可說了,于是最近的兩次病假,他只發了要繼續病假的電子郵件給單位,就沒有去上班,人事也答復“收到了”,就這樣,他安心在家養起了病。
沒想到幾天前,他突然收到單位的一封掛號信,稱他雖然告知了單位要繼續病假之事,但之后長時間未將病假單交到單位審核,已經構成曠工,屬違紀行為,希望他來單位面談后續處理問題。這下他懵了,明明已將要繼續病假的信息告訴了單位人事,病假單他也拍照通過郵件傳了過去,怎么可以說他曠工呢?曠工不是要被除名的嗎?為此他希望專家給分析分析,看單位的這一做法是否有據,他到底要不要去理睬單位?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第一,關于醫療期問題。法律規定,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單位不得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除非職工構成違紀違法達到解除程度。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如果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關于“泡病假”治理問題。單位有權就職工病假真偽進行審查,比如有無涂改病假單,有無掛號,病歷與病假單是否相符,是否找人代診,醫生科室是否相符等問題,職工必須配合。第三,關于是否構成違紀問題。職工的病休權是法律賦予的,用人單位不得剝奪,盡管單位有疾病管理監督權,但在沒有證據職工作假之前,應當保障。只有當出現法定情形時才能解除或終止,比如違紀、超過醫療期等;但職工享受病休待遇也是有前提的,即必須按規定提交病假證明、履行相應手續,否則也將構成違紀。
綜上,尹律師認為,目前來看,小張的病假是真實的,單位也獲知了他繼續病假的信息,但并沒有證據表明單位已經答應以及該履行的手續可以全免了,而且之前小張也是知道要遞交書面病假單的,所以從這一操作來看,小張確有過錯。
權利義務總是對等的,舉個例子:職工每月拿到工資了,也知道多少了,沒有提出異議,那是不是單位就可以不提供書面的工資單了呢?再比如,法院判決已經當庭宣布了,雙方當事人都聽清楚了,那是不是判決書就不用送達了呢?顯然不行。所以尹律師再次提醒職工,遇到請假之類問題,一定要懂得操作,該自己應盡的義務、履行的手續一定要做到位,哪怕單位說了不用交、不用提前交、不用來移交等,職工也一定要取得證據,防止落入圈套、陷入被動,尤其是當自己與單位存有矛盾爭議的情況下,更須慎之又慎。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