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三期”女職工被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拿最低工資?
答案:看情況。
《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但國家對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實施特殊保護,明確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故上海勞動仲裁規定,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后,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原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工資。
不過,勞務派遣的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再出現“三期”
情形的,因《勞動合同法》第58條已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故可按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