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張某2016年6月到上海某食品加工企業車間工作,單位與其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工資每月2000元,試用期通過后每月2500元。2016年8月,張某得知自己的試用期工資低于當時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190元,遂向單位要求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補發自己的試用期工資。
單位認為,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工資的80%給張某發放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不同意補發。張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補發試用期工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
那么職工試用期工資究竟應按什么標準發放呢?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企業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終,經過仲裁庭調解,張某與企業達成調解協議,企業按2190元的標準補發了張某二個月的試用期工資差額部分,雙方爭議得以圓滿解決。
需注意,從2017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到20元。上期本欄目提示大家,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職工凈到手的錢,是實實在在的“裸工資”。本期將對最低工資的適用問題再做些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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