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蔡先生收到了康先生要求自己和母親搬離A處房屋的起訴材料后,又將康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蔡先生與康先生就A處房屋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在庭審中,蔡先生稱,因工作原因認識了一個專門做小額貸款的人,通過這個人認識了康先生,當時蔡先生做生意需要錢周轉,而康先生剛好有公積金要套現,于是兩人就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蔡先生將其名下的A處房屋出售給康先生,但雙方實際上沒有真正的買賣關系,康先生也沒有實際支付房款,A處房屋也一直由蔡先生和母親居住。而康先生卻認為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不同意蔡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康先生說購房時是經人介紹的,但不記得介紹人是誰,雙方沒有通過中介,沒有簽過居間協議,就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自己是以現金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一共30萬元,但不記得定金和首付款分幾次支付,也不記得錢是在哪里支付的,也不記得蔡先生是否寫過收條,如果寫過,也丟了。之后康先生又向法院提交了25萬元的轉賬給蔡先生的銀行憑條及蔡先生寫的預付房款收據,并稱首付中25萬元是銀行轉賬,5萬元是現金,來源是康先生的父親將老房子出售所得。
針對康先生提供的證據,蔡先生申請法院調查了相關銀行賬戶流水明細,其中顯示,轉賬當日,由案外人許先生向康先生轉賬了25萬元。同日,康先生又向蔡先生轉賬了25萬元,蔡先生向案外人許先生轉賬25萬元。蔡先生稱自己根本沒有收到過25萬元,當時25萬元只是走一個賬,所有的轉賬都是介紹人安排的。蔡先生還向法院提供了康先生出具的收條,用于證明其與康先生間是虛假的買賣關系,在其中一張收條上,內容為:“今收到12萬元,用于還A處房屋的貸款,全部還清以后,房屋重新購回。”
評析:本案系虛假買賣合同
上海市委政法委“執法督查工作”特邀評查員孫洪林律師:蔡先生雖然與康先生就A處房屋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康先生經登記成為產權人,但縱觀整個房屋買賣的過程,存在諸多違反常理的情形。
在首付款的支付方式上,康先生先稱是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的,而后又表示是通過銀行轉帳方式付的。但是經法院調查的賬戶流水明細顯示,25萬元在同一天由案外人許先生轉給康先生,康先生轉給了蔡先生,再由蔡先生轉給了案外人許先生,蔡先生也未實際取得這25萬元。關于此節事實,顯然康先生的陳述存在前后矛盾,可信度較低,而蔡先生表示該筆錢款是為了走賬,較為可信。
康先生作為購房人,理應自行按期償還購房貸款,而根據蔡先生提供的收條可以顯示,康先生收取了蔡先生償還貸款的錢,并承諾貸款還清后房屋重新購回,這足可以認定蔡先生曾向康先生支付了貸款款項,康先生作出貸款還清后重新購回的承諾。
從房屋的實際占有情況來看,該房屋一直由蔡先生和母親一起居住,康先生在長達多年的時間內從未提出異議,僅是在本次訴訟前提出要求搬離的訴訟,顯然有別于一個正常的購房人。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認定蔡先生與康先生間簽訂虛假買賣合同的事實,名為買賣,實為取得銀行貸款,故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結案: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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