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趙先生和趙女士是堂兄妹,兩人的父親是親兄弟。之所以有了本次訴訟,源于祖上傳下來的老房子。
在解放初期,因為趙先生的父親是長子,所以老房子的土地證上登記了趙先生父親的名字。但當時趙先生家和趙女士家里都商量好,老房子的樓上歸趙女士的父親所有,樓下歸趙先生的父親所有。上世紀60年代時,兩家人根據當時的政策將老房子上交給了國家,90年代初,老房子落實政策時是按原來土地證上趙先生父親的名字進行了登記。
現在老房子拆遷了,而趙先生和趙女士的父母都早已去世了,趙先生拿到了全部的動遷款,卻一分錢也不給趙女士。沒辦法趙女士只好求助于法律,希望我們律師能幫她拿到應屬于她的補償款。
靠以往書信了解房產權屬
根據趙女士的講述,我們向其詢問了家里是否有什么書信往來或者什么書面材料能證明趙女士關于老房子權屬的講述。趙女士告訴我們,曾經趙先生給她寫信說過辦產權證的事,經過一番尋找后,趙女士找到了信件,其中趙先生表述到,“當初想在落政時進行分產,底層歸我所有,樓上歸趙女士,我也無異議。但是公證處只承認我父親名下產權,若要分割,費用較大,由于私房落政硬性代管,業主沒有處分權,所以對于新辦產權證實無必要”。這也是老房子產權證至今未辦理的原因。
與此同時,我們還調查了當時被告趙先生在落實私房政策時的申請報告,其中趙先生表述到“我家世代居住在上海,父親和叔叔(趙女士的父親)承受了祖傳的老房子,位于本市A處。由于當時父親和叔叔年事已高,我是長房長子,所以就將唯一的房契傳交給我(房契未改名,仍在我父親名下)”。經過一系列的準備,最終我們將趙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老房子所得的全部征收(拆遷)補償款。
祖上房產并非個人財產
在訴訟中,經申請,法院還依職權調取了老房子在上世紀60年代上交接收的材料,其中產業接收通知單中備注一欄記載,上交人為趙先生的父親和趙女士的父親,業主要求上交材料的落款處簽名也為趙先生的父親和趙女士的父親。
在庭審中,趙先生不同意原告趙女士的訴訟請求,認為這套老房子是其父親一人所有的,土地使用證也是這樣記載的,而趙女士不是其父親的法定繼承人,無權分割,老房子只屬于趙先生一個人。
我們提出老房子的權利登記雖然在上交國有前及落政發還后均登記在趙先生父親名下,但正如被告自己在落政申請中所述的一樣,老房子是祖傳給趙先生的父親和趙女士的父親兩人的,當時只是將房契交給趙先生,不表示該房屋的產權歸屬于趙先生的父親或趙先生。老房子是趙家的祖產,而非趙先生父親的個人財產。所以被告趙先生僅憑當初登記土地使用證的戶名為其父親,就主張趙女士的父親對老房子不享有所有權,有違事實,而且有違之前在書信及落政申請中的表述。
趙女士取得相應補償款
綜上所述,這套老房子應為趙先生父親和趙女士父親共同所有,趙先生和趙女士又分別是兩位老人的法定繼承人,相應享有各自父親名下的份額。現在這套老房子被征收(拆遷),原告要求取得相應的征收(拆遷)利益,是與法有據的,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經過幾次庭審后,法院最終判決趙女士取得相應的征收(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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