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工老張最近公休在家,誰料才休了四天,就突然接到單位的解雇通知書,理由是他將企業財產竊為己有,觸犯了企業規章制度。一頭霧水的他當即趕到單位欲進行申訴,希望企業收回成命,但找到工會,主席稱不知此事,而人事竟說解雇通知已生效,沒有挽回余地,不服可以去告!根本不聽他的申訴。
老張告訴記者,他進單位已經20多年了,雖然單位幾經變化,但他的工作崗位一直是設備機修工。他也早就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月工資稅后也有六千多元。這一切都讓他感到十分滿足,工作起來也盡心盡力,雖然不是年年先進,但至少從沒犯過什么錯。最近他母親身體不好,于是他請了年休假想帶母親外出看病。誰料剛休息了四天,就突然接到單位的解雇通知書,稱有人反映他將多余的物料竊為己有,觸犯了企業規章制度,構成嚴重違紀,故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要求他一周內到單位辦理解職手續。
老張對此十分吃驚,因為所謂竊取物料完全是誤會。事實情況是,那次外出到用戶單位維修設備之后,確實多出了許多物料,有的還是貴重金屬,照理應該及時還到單位倉庫保管的,但由于設備維修之后他發現可能還有隱患,需要進一步觀察,故為圖省事,他就將多余的物料暫時放在了用戶單位的工具箱里了,這樣萬一需要再次維修就不用到處找領導簽字領取了。而湊巧的是,他申請的年休正好批下來了,主管電話通知他第二天可不用再來上班,于是在用戶單位檢修了兩天設備之后,他就直接回了家。而設備檢修之后,單位的客服部門都會向設備用戶電話回訪,以征求維修質量。此時他們獲知,該設備并未調換零件之類,就誤以為這些貴重物料已被老張占為己有了,于是就報告了領導。
總經理聞聽此事十分震怒,要求人事部門嚴肅處理。問題是人事部門沒有詳細調查,以為客服部門的反饋就是核實過的調查意見,于是就直接向老張發出了解除通知書。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董兆華對此分析:首先,依照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現在若老張反映屬實,只能說老張有過錯,因為一是沒有如實報告,二是將貴重物料未放在規定地方,使單位的財產處于一種風險之中。但這種過錯是否能直接跟“竊為己有的嚴重違紀”相提并論,還是要看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其次,用人單位是否有這樣的制度規定,并要對其實行的規章制度是經民主程序產生及勞動者知曉該制度負舉證責任。即證明生效的規章制度當中有不將物料放在規定地點就是嚴重違紀的規定,否則就是處罰無據。最后,就算單位的制度是有效力的,老張無論是竊為己有也好或者事出有因也好,只要其沒有將物料放到指定地點就達到制度上規定的辭退程度,但切記,此時單位還是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因為沒有征求工會意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該規定強化了工會在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中的作用,用人單位必須遵守。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