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女職工依據自身性別特點,依法享有“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權益。然而,“四期”休假過程中的假期、工資待遇如何計算和管理,常成為一些女職工和單位之間“理還亂”的難題。近兩年隨著女性享受“痛經假”的呼聲越來越高,安徽省去年3月正式施行“痛經假”,對于女性“痛經假”誰能享受,怎么休,期間工資怎么算,各方也一直存在爭議。
分析
經期權益:對于生理期的女職工,《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八條規定,“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目前,安徽省和一些企業已經出臺實施“痛經假”。實際上,“痛經假”既不算是病假,也不是每個女職工都可享受的。只有符合條件的女職工才能享受痛經假,享受痛經假同時應該享受全薪發放的待遇。
孕期權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可以理解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算作正常出勤,支付全額工資,不能按病假或事假處理。《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也規定,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二孩時代來了,對于上海女職工來講,到底能休多少天產假?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并且晚育假只有生頭胎的女職工才能享受。去年修改通過并于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合法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在此期間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待遇。非法生育的女職工雖然可以享受上述假期,但是不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待遇。
哺乳期待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第十八條還規定,“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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