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網友“阿帕奇”來電咨詢。他是一名外來務工者,在一家民營機械公司工作,企業與他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進公司第一年,無論工資發放,還是社保繳納,企業做得還是很正規,他也比較滿意。哪知,第二年起,隨著企業經濟效益下滑,工資他還是能按時足額拿到,但社保繳納企業有時就“忘”了,去年,他的社保費企業就少繳了三個月。于是,他就翻閱勞動法律法規方面的書籍,發現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此為由辭職,并獲取經濟補償金。
他想問一下,以他這樣的情況,如果他主動離職的話,能否拿到經濟補償金?
觀點:
走對程序是關鍵
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職工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義務,按時足額繳納,也是法定的義務。如果漏繳、少繳、欠繳,就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當然要付出代價。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但即便如此,這位來電咨詢的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嗎?
我們認為不一定。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只有發生了,才演變為事實,而要將已經發生的事實上升到能夠證明的法律事實,職工就要證明這種法律事實的存在。誠然,企業漏繳、少繳、欠繳社保費,這是事實,但是,事實發生的原因卻有多種多樣的可能,比如,企業因人事變更,一時半會沒有銜接上;因為管理方疏漏,導致少數職工漏繳……這種非惡意的失誤,如果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承擔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就此而言,我們認為,正確的做法,職工先要查詢社保繳納情況,了解企業到底漏繳了多少,然后,職工要通過書面形式,將此事告知用人單位,并明確說明,如果企業在一定的時間內,未給其補繳,職工將采取何種行動。如果企業仍不理不睬,仍不做任何解釋和說明,職工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金。
在這需要提醒讀者:如果勞動者的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的起算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勞動者以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金只能從2008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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