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問:我們公司有個職工患病了,短期不能來上班,請問醫療期是如何確定的?
答: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另外,如果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醫療期的約定長于規定期限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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