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工作半年,公司卻只給繳納三個月的社保;業績不達標,公司竟要求職工自己辭職。日前,職工葛先生向本報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據葛先生反映,他于去年6月應聘進入一家公司擔任促銷工作,當時公司與他簽訂一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并且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收入包括最低工資和獎金。老板還說,公司鼓勵多勞多得,所以底薪不高但獎金不少,完成指標可以有好幾千元的獎金,不過那是要達到業績考核滿分100分的情況下。一般也必須要達到60分,才能拿基礎獎1000元,低于60分是一分獎金都沒有的。另外,試用期內,公司是不繳納社保的。第二天,他便到公司指定的賣場開始了他的促銷工作。上班后他發現,公司的產品沒啥名氣,同類產品又多,推銷起來很吃力。第一個月結束后,他的業績沒有能達到60分,所以一分錢獎金都沒有拿到。第二個月,雖然在他的努力下業績有所提升,但還是沒有達到60分。他向同賣場銷售同類產品的其他促銷員打聽了一下,他們公司的指標要比其他知名品牌公司的指標還要高不少,這讓他覺得公司核定指標有問題。一直都沒能達到60分的業績額,他覺得自己試用肯定不合格的,可是三個月的試用期過去了,公司也沒有提起要辭退他的事兒。他決定繼續努力,甚至有一個月他拿到了59分,可還是不合格。幾天前,公司銷售部的經理找了他,說因為他一直沒能完成指標,所以他最好自己辭職吧。否則,公司開除他,對他今后找工作不利。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指出,雖然法律對如何進行績效考核等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績效考核還是應遵循一些基本原則:一是內容和制定程序規范、科學、合法。績效考核標準制定科學與否,與考核結果的關系很大,如果指標畸高,那這樣的指標就不合理。另外,制定或修改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二是考核要客觀公正。考核結果與員工獎懲、晉升等緊密結合起來。那職工只要考核不合格就可以辭退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葛先生除非自己愿意,否則公司不能逼其辭職。只有當公司對他進行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之后,他仍舊不能勝任的,公司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尹律師提醒葛先生,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以及《社保法》中都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只要是建立了勞動關系,哪怕是在試用期內,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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