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金是上海SDS網絡電子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的薪資專員,在這兩個月給公司職工計發薪酬的時候,小金碰上了一個難題,公司中有幾位職工本月都有一些特別事由的缺勤記錄,但此類情況的缺勤記錄,工資是否需要扣發呢?小金一直拿不定主意:第一個有缺勤記錄的是業務員小李,小李在本月的16日上午請假缺勤,小李請假理由是參加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選舉站參加了區人大代表的選舉;第二個有缺勤記錄的是公司財務部的老林,老林在本月18日的下午請假缺勤,老林的請假理由是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傳喚到法庭作證;第三位缺勤的是公司的總經理老朱,老朱在本月的24日一整天都請假缺勤,老朱請假的理由是他本人是區政協的委員,當日全天需要參加區政協的會議。
目前也正逢本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等機構進行換屆選舉的時間,很多本市用人單位也都在實踐工作中碰到了這樣的問題,那對于這種情況請假缺勤的,用人單位應當怎么來進行工資計發呢?筆者對此來做一個簡單的分析與介紹。
一、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對法定節假日和婚喪假期中正常支付工資一般都比較明確,但是對于“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卻不盡了解。
要了解“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我們就要看看勞動者在法律上的哪些活動,屬于依法參加的參加社會活動。對此,原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條做出了細化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這里的社會活動包括:(1)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2)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3)出任人民法院證明人;(4)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5)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因此,結合本文前述案例而言,小金對于上述三名職工,均不能扣除他們的工資,而應當依法視作出勤,計發全部工資。
二、其他幾種應當正常支付工資的特殊情況(1)公共衛生事件中依法隔離后,排除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本市于2016年6月27日新頒布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在采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后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2)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支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首先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待遇,即在這個期間不參加工作也按照一定的規則給予工資福利待遇。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4〕38號)規定:“…(二十)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
當然,這里的支付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有效的薪酬制度,不計發企業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以外另行發放的其它獎金福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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