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金女士咨詢:我是一家公司下屬部門的辦公室主任,與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月薪水2.5萬元左右。應該講我很珍惜這份工作,這么多年來,工作兢兢業業沒有差錯,我想再過幾年我就退休了,雖然公司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能忍就忍吧。
但是,事情總不如人愿,我現在在公司中已經忍不下去了,因為我們部門經理辭職后,公司人事已經三番五次地要將我調離,理由是經理辭職了,新來領導了,就得另換新領導滿意的辦公室主任。我不想參與“辦公室政治”,心想既然新來領導不用我了,我就讓賢,只要在部門內對我有個妥善安排就可以了。但公司并不是這么想的,他們曾幾次口頭通知和發電子郵件給我,說我不能待在本部門,一定要調離。調離的部門與我的本職專業不對口不說,待遇也是一落千丈,對我的工作和生活產生了嚴重的影響。我也數次表示過不能接受。難道經理辭職了我就必須得調離?這樣的調動符合法律規定嗎?我該怎么應對?
老馬回復: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所以,如果要變更合同條款,最好是協商一致,這樣也就無所謂理由了。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不能達成一致,而一方又要堅持單方調動,那么就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了。那么現在我就來分析一下你單位的調動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經理辭職是其個人行為,不應與你的崗位變動發生必然的連帶關系,也就說總經理辭職你必須調動這不是一個法定理由。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若單位符合變更條件而你又不答應的,此時單位可以解除你的合同,但前提是單位要舉證這種情形的發生。
最后,變更合同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現在還只是口頭或停留在電子郵件你來我往上,既沒有停止你在原部門上班,也沒有停發或降低工資報酬,那還只能視做處于“協商階段”。你可以答應也可以拒絕,或者提出你的條件,總之等最終結果出來之后,再考慮下一步的維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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