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懷孕產假女工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稱順延勞動合同,可是職工結束哺乳期上班一年多后,公司又突然終止勞動合同。這樣做可以嗎?日前,肖女士向本報求助,希望專家能為她釋疑解惑。
據肖女士反映,9年多前,她大學畢業后就進入公司從事研發工作,從助理成長為能獨當一面的工程師。2014年2月,她發現自己懷孕了,家人和她都很重視這個孩子。她的妊娠反應比較嚴重,丈夫、父母都勸她請假在家休息,但是她還是堅持上班,直到懷孕快7個月時,才向公司請假在家休養。沒過多久,在家休養的她接到公司人事經理的電話,說她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因為她在孕期,所以公司就不和她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了,而是順延她的勞動合同。去年10月初,她剖腹生下了孩子。孩子的身體不錯,可是她自己的身體卻出現了問題,醫生建議她好好休息。因此,產假結束后,她又向公司請了哺乳假,公司也同意了她的請假申請。
去年10月,在孩子滿一周歲后,她回到公司上班。可是,人事經理對她說,因為她長期不在崗,她的崗位已被其他人頂了,她只能到銷售部門去工作。她不愿意去銷售部,但是人事經理表示,公司無法安排其他崗位,如果她不去,只能按她自己辭職處理。經理又勸她說,你有專業知識,做起銷售工作會更好,不妨試一試,公司先不考核,還是讓她拿原工資。無奈,她只得同意去銷售部。雖然她努力去做,可是一年下來,她的業績始終不達標。
幾天前,人事經理找到了她說,她實在不能勝任銷售崗位,而且她的勞動合同早就到期了,現在正式通知她終止合同。這下她懵了,不知道該怎么辦?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認為,肖女士公司的做法確實錯誤。首先,順延情形消失后,應當及時退工。《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公司順延肖女士的勞動合同沒有錯,但是法律還明確了“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在肖女士回公司上班后,公司如果還希望繼續留用她,應該及時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想繼續留用肖女士則應該及時辦理終止手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一般而言不能因為女工懷孕生產而調崗降薪,更不能威逼利誘,而應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若單位有法定調整理由也是需要舉證的。目前來看,公司超過一年未與肖女士簽勞動合同,公司和肖女士之間應視為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公司不要肖女士了,只能做解除處理。問題是解除是需要法定理由的,不是人事經理隨口說說的。最后,解除和終止的補償有差別。如果公司確實有解除肖女士的合法理由,比如不能勝任等,給予肖女士的補償應該按她的工齡計算。而終止補償應該從2008年起算,有一年算一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