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陳咨詢:我們單位加班比較多,但在計算加班工資時,老感覺單位的算法跟我們不一樣。當然是算少了而不會是多算的。我們的崗位平時實際到手工資有6000多元,不應該才每小時十幾元的加班工資。當我們去單位人事部詢問時,他們說一律按當時勞動合同上填明的2500元工資作為加班基數計發。但就算如此,也不應該這么低呀?于是單位人事又說,我們公司是按基本工資作為基數的,計件工資、獎金什么的都是剔除的,且這也是事先約定的。這下我們真有點搞不懂了,若真是如此,我們豈不是利益白白受損?希望你能解答一下。
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原《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下稱辦法)作了修改完善,現根據該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你做三點介紹,供參考。
第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第三,這里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從這三點規定可以看出,你們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應當糾正。確實,有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與職工實際領到手的會不一致,其實有的單位之所以這么做,不排除是為了給日后少付職工待遇留下伏筆?,F在辦法明確,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這樣就堵住了漏洞,較好地保護了職工的權益。另外,工資組成各企業不盡一致,但只按基本工資來理解,將每月獎金排斥在外顯然是不對的。因為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所以只約定基本工資作為加班基數而排除獎金,我個人看法是無效的。但總的收入一分也不能剔除嗎?這次辦法倒是進行了明確,即加班基數可以剔除的范圍為: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一點廣大職工也應該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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